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汝州市临汝镇临西村第四村民组与郝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汝州市X镇X村第四村X组。

诉讼代表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某乙,男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略)。

原告汝州市X镇X村第四村X组与被告郝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决定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郝某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X镇X村第四村X组的诉讼代表人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董某某、被告郝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郝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组位于临汝镇南,临木路东,有耕地一块,于2005年元月一日被我村村民闫某立、闫某申擅自以租赁名义,“租赁”给了郝某村X组村民郝某甲,并订立了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在签订时,我组群众根本就不知道,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召开群众会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当时我村组长就不是闫某立、闫某申,所以他们就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另外,根据合同内容,明显是“以租代卖”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集体利益,为此要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被告郝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名虽为“土地租赁协议”,但就协议内容来看,实质上是“财产租赁协议”。因为租赁标的包括了原告已于多年前建好的围墙及其他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已不是纯粹的土地租赁,而租赁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另外,原临西四组的组长,完全具有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其代表本组与被告签订财产租赁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为有效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3日,汝州市X镇X村第四村X村民代表张云山等村民代表,代表本组村X组组长任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本组村民代表闫某申、闫某立二人为该组组长。本组的经济和一切事情由二人负责。组长任期为一年,一年后群众没意见可继续连任,组里重大事项由二位组长及以下4位代表协商解决。

2005年元月1日,临汝镇X村第四村X组长闫某立、闫某申(甲方)在村民代表张云山、闫某次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郝某甲(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临汝镇X路东侧长37.5米,宽15.5米,面积0.882亩的集体空闲地租赁给乙方办厂使用,租期30年,即自2005年元月1日至2035年元月1日。甲方空闲地原有围墙属甲方固定资产,由乙方在原有基础上加高使用,加高部分及扩建厂房,产权属乙方所有;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1300元,每年元月30日前一次交清。合同生效后,前15年即2005年元月1日至2020年元月1日,乙方每年交纳1300元租金,后15年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对租金每年上浮或下跌,但不得超过50%。院内房屋四间系原承租人刘占营所建,被告郝某甲承租时购买。合同签订后被告郝某甲在租赁原告的空地上建石棉瓦简易房五间,开办一钢筋拉丝厂至今。

上列事实,由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组长任职协议、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汝州市X镇X村第四村X组长闫某申、闫某立与被告郝某甲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该合同已履行五年之久。现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提高租金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汝州市X镇X村第四村X组要求确认2005年元月1日该组原组长闫某申、闫某立与被告郝某甲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汝州市X镇X村第四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平均

审判员马聚光

人民陪审员李玉晓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樊顺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