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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530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网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春云,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著作权纠纷

原告享有专辑《热爱》、《冷酷到底》、《最美》共计30首的表演者权,现原告以其发现被告的分支机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榆林分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法治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经询,被告要求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的www.(略).com网站上对原告陈某、胡某某享有表演者权的30首歌曲(包括《热爱》专辑:我愿意、烫心、问、心似狂潮、Good-bye、忘记、隔世情人、深呼吸、狂想曲、选择牺牲;《冷酷到底》专辑:把爱留给爱你的人、三秒钟、叶子、我要、了不起、烟、彩虹、风声边界、冷酷到底、难道;《最美》专辑:腊人、怎么能够、转弯、感觉不到你、谁不曾谁不想、最美、爱浪漫的人、爱自己、海、回头想想)进行在线播放(已执行);

二、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偿付原告陈某、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原告陈某、胡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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