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兰洁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吴某诉被告北京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万绿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宫某某,被告万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3月10日,吴某获得了专利号为(略).9,名称为“循环冲洗碎粪厕具及厕所无水源冲洗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包括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4为:一种非大便自动识别方法,由能够探知厕所是否正在使用的探测装置(2)和控制电脑(1)组成,探测装置(2)将所探测的信号送到控制电脑(1)上,控制电脑(1)根据探测装置(2)提供的用厕者离去的信号开始冲洗厕盆的过程,其特征在于:控制电脑(1)还利用探测装置(2)提供的用厕者进入厕所的信号开始计时,计时直到探测装置提供用厕者离去信号为止,控制电脑(1)将测得的计时时间同预先存储在控制电脑(1)的特定时间值进行比较,来进行非大便的认定。
2006年4月24日,吴某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位于北京植物园樱桃沟内的“万绿源智能环保厕所”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并对吴某演示使用该厕所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并将摄像内容刻录至光盘上。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06)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厕所的制造商为万绿源公司。
原告主张被告生产的万绿源智能环保厕所使用了其第(略).X号专利权利要求4的方法。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略).9专利名称为“循环冲洗碎粪厕具及厕所无水源冲洗系统”中涉及“一种非大便自动识别方法”的产品。
二、北京万绿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吴某人民币一万元(含诉讼费701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谢小勇
二○○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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