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盗窃、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男,20岁。

辩护人郑某,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37岁。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4月上旬一天晚上,高某某伙同葛一×(另案处理)、葛二×(另案处理)、郭××(另案处理)等四人到孟津明华标准件厂偷铁,所盗半成品方砖形铁块卖给收废品的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是赃物还予以收购,支付赃款560元,后该四人将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所盗五十三块半成品方砖形铁块价值1862元。

(二)2010年4月中旬一天晚上,高某某伙同葛一×(另案处理)、葛二×(另案处理)、郭××(另案处理)等四人到孟津明华标准件厂偷铁,所盗半成品方砖形铁块卖给收废品的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是赃物还予以收购,陈某某扣除运费后,支付赃款530元,后该四人将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所盗五十四块半成品方砖形铁块价值1897元。

(三)2010年4月23日凌晨,高某某伙同葛一×(另案处理)、葛二×(另案处理)、孟××(另案处理)、郭××(另案处理)等五人到孟津明华标准件厂盗窃毛胚圆铁(99根)、半成品亚铃铁块(59根)、电缆线,正准备卖给从家而来的收废品老板陈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6001元。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09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3759元,第三起盗窃犯罪所盗物品已追退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明华的报案材料及陈某,同案人葛一×、葛二×、孟××、郭××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退出非法所得,且愿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