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安徽科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褚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辉,该公司清理货款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洁,六安市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3月28日,安徽科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苑药业)与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制药)订立的硝酸异山梨脂葡萄糖注射液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科苑药业负责该新药项目的研究及申报工作,直至获得新药证书,华源制药分期支付技术转让费30万等条款。经科苑药业多次催要技术转让费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华源制药向原告科苑药业支付技术转让费30万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5年4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安徽科苑药业有限公司的硝酸异山梨脂葡萄糖注射液技术转让费二十万元整。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
二、本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二十元,由原、被告各负担四千四百一十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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