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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0年3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0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X街X号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陈××死亡的严重后果。2010年3月31日李某主动到仙人庄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够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没有异议,但辩解称被害人死亡不是其直接造成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李某是临床医学专业毕业,从事就医达13年之久未发生医疗事故。被害人因突发心梗死亡,李某的诊疗行为并没有差错,没有直接引起死亡,被害人的心梗死亡与李某的诊疗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求对李某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09年12月,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局对其在板桥街X号的诊所予以取缔。2010年1月8日上午,被害人陈××到被告人非法行医场所就医,被告人对陈××进行了诊疗,在输液过程中,陈××病情转危,后经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追究李某的任何责任。2010年3月31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李某供述;证人曹××、韦××、刘××证言;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局证明;《专家讨论意见概要》;仙人庄派出所证明;赔偿协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长期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孔德亮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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