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厦门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住所地厦门故宫路X号意达顺净菜门市部。
负责人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喜华、郑某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蜂巢山路X号104#。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陈某某,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2003年3月24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厦港”商标,2005年1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发了第x号“厦港”商标注册证。被告于2002年9月将原企业名称“厦门市思明区真真香卤味店”变更为“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并在户外广告中突出使用“厦港卤鸭”或“厦港卤味”等,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所出售的卤味为原告所生产。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厦港”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下同)x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同意不再单独使用“厦港”或“厦港卤鸭”,原先已使用的这类招牌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更换。被告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同意今后将“真真厦港”或“真真厦港卤味”以同一字体同样大小进行使用;
二、被告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同意补偿原告厦门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1万元整;
三、原告厦门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8元,由原告厦门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峰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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