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来西亚联邦建筑(槟城)有限公司(x.(x.。)SDN.x)。住所地:马来西亚吉打洲惹登雅。
法定代表人植某某(x),职务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刑连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达国际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地区湾仔告士打道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x),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来西亚联邦建筑(槟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达国际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来西亚联邦建筑(槟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达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马来西亚联邦建筑(槟城)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7584元,共计x元,退还给原告马来西亚联邦建筑(槟城)有限公司。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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