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江西省大余县喷雾器制造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8-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二初字第26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赣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住所地:南昌市X街X号。

负责人胡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洪福,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大余县喷雾器制造厂,住所地:大余县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被告江西省大余县喷雾器制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1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大余县支行与被告签订98—02、98—05、98—X号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三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大余县支行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x元,月利率为7.92‰,该贷款由被告用其位于大余县X街X路X号的5279.60㎡房产和6177。08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依法在房地产管理机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大余县支行按合同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其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依法将被告上述贷款转让给原告,并在媒体上进行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原告认为,工商银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相应利息。2、判决确认抵押有效,判决被告不能按照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因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而取得向被告江西省大余县喷雾器制造厂主张本案债权的权利。但原告受让本案债权后分别于2006年12月20日、31日与珠海市恒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珠海市恒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珠海市恒强投资有限公司已按上述合同及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至此,原告不再享有向被告江西省大余县喷雾器制造厂主张本案债权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5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赖辉

审判员温金来

代理审判员黄萍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