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与上海浦东中宝实业公司、上海鸿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2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地址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蒋某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方之培,该营业部职员。

被告上海浦东中宝实业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成家宅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农工商经济城X号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恒森大厦B幢X室)。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茂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浦东中宝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被告上海鸿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一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第一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04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方之培,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涛,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茂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1999年7月5日印发的沪农银办(99)X号《关于原黄浦支行对公贷款业务划归分行经营部经营的通知》:“黄浦支行所经营的对公贷款业务全部划归分行营业部,在此业务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分行营业部享有和承担”。“在调整前,原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名义对外签署的各项协议、合同继续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分行营业部享有和承担”。故本案是由原告负责处置黄浦支行和两被告的贷款遗留问题。

1998年12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黄浦支行)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12月9日起至2000年12月8日止,向第一被告发放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90万元的贷款,在此期限和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每笔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被告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万春街X弄X支弄X号建筑面积为2,941。31平方米的在建房产作抵押担保。该合同于1998年12月10日由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公证,并在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农行黄浦支行于1999年1月20日取得了沪房地静他字(1999)第x号《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后因该房产转为现房,原告于2003年11月6日取得了静x号《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原告按约分别于1999年9月29日和1999年11月24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二笔金额分别为480万元和26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00年8月2日和2000年11月1日,利率按月息为5。3625‰。前笔480万元贷款中被告曾于2000年2月17日归还了32万元,但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导致贷款逾期。原告根据第一被告申请分别于2000年8月14日、2000年11月15日对448万元贷款办理了两次借新还旧的贷款手续,年利率为6。138%。该笔贷款于2000年12月8日到期后,原告与两被告于2000年11月15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001年12月2日,展期借款年利率为6。534%。期间被告分文未还,尚欠贷款本金448万元。后笔260万元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无力归还贷款,经第一被告申请,原告于2000年11月1日对该笔260万元贷款进行了借新还旧操作,年利率6。138%。当贷款于2000年12月8日到期后,原告又与两被告于2000年11月15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亦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001年12月2日,展期借款年利率为6。534%。在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期间第一被告分五次共计归还原告贷款189万元,尚剩贷款本金71万元。

上述两笔贷款于2001年12月2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截止2003年11月10日第一被告共计尚欠本金519万元及利息1,663,560。50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偿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19万元;2、第一被告偿付至清偿日止的欠款利息(暂计至2003年11月10日,共计欠息1,663,560。50元);3、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原告对第二被告所有的位于本市X街X弄X支弄X号X室等8套房屋(建筑面积926。09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编号为x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份;2、编号为(98)沪黄证经字第X号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公证书1份;3、编号为沪房地静他字(1999)第x号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1份;4、编号为静x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1份;5、借款借据5份;6、收贷凭证9份;7、展期申请书2份;8、编号为农银借展字(2000)第X号借款展期协议1份;9、欠息清单2份;10、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沪农银办(99)X号文件1份。

第一被告辩称:1、对原告诉称事实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第一被告目前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3、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仅提供了其内部文件,该文件是否足以证明原告与农行黄浦支行存在承继关系。

第一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二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以欺诈的形式诱使第二被告提供担保。480万元贷款本身就是一笔借新还旧的贷款。第二被告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第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证明,且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除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农行黄浦支行与两被告签订之外,其余的借款借据、收贷凭证、展期申请书及借款展期协议均由原告与两被告间直接发生往来。

本院认为:农行黄浦支行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予恪守。原告基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农行黄浦支行对公贷款业务划归其经营的通知精神,并实际履行了农行黄浦支行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依法有权向两被告行使权利。第一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在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对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一被告关于其主体资格目前可能已被吊销及第二被告关于原告与第一被告诱使其提供担保之称,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第一被告在本案审理中曾对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故对两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浦东中宝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519万元;

二、被告上海浦东中宝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891,911。30元,以及自2001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081,911。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三、若被告上海浦东中宝实业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可以与被告上海鸿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编号为静x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鸿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浦东中宝实业公司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78元,由被告上海浦东中宝实业公司、被告上海鸿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

审判长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倪知良

代理审判员周菁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