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2007-07-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永刑初字第39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199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某,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在县汽运宾馆开房,入住X房间,容留并提供毒品海洛因、“麻果”给段某、旷某某等人在房内吸食、注射。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某、旷某某、郭某某、龙某某的证言、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并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史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3月3日起至2008年1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文奇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靛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