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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6月因收购赃物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至本区X镇X路X弄X号底楼楼梯口,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480元的澳士达x型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0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至本区X路X号X室被害人何某某所开设的上海蜀武实业有限公司,钳断挂锁后入室,窃得各类电瓶40余个、组装台式电脑1台以及人民币20余元等物。

2010年3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唐某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至本区X镇X路X弄X幢X号、X号车库,采用钳断挂锁等方法,窃得被害人奚某某放在车库内的春兰KFR-32WA型空调1套;窃得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轿车后备箱内的储物箱1只(价值人民币650元)、硬壳中华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080元)、硬壳上海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270元)、万宝路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50元)、硬壳七星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10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当日晚,被告人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何某某、奚某某、蔡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拍摄的作案地点和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收条、没收财物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某具有自首行为,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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