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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上海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X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俞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XX,该公司职员。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3日,被告驾驶员朱XX驾驶的沪x/沪x挂车辆,在A20外圈沪太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坏,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修理受损的车辆沪x,修理项目及费用为保险公司定损的人民币x元。2010年1月,原告将车辆修复后交给被告,并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x元的发票一张,但被告迟迟未付车辆修理费。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x元。

被告辩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原告修理及保险公司定损是事实,但原告没有按保险公司定损的价值为被告更换新的驾驶室,应该扣除相应的费用。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人民币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怡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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