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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火锅研究所与重庆火锅协会名誉侵权案

时间:2004-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99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火锅研究所(以下简称火锅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尖山堡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该研究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所员工。

被告重庆火锅协会(以下简称火锅协会),住所地江北区X路X号小天鹅宾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火锅研究所与被告火锅协会名誉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聂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甲、刘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乙、委托代理人蔡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火锅研究所诉称,根据2004年3月9日《重庆晚报》31-C7版和《重庆晨报》16-B4版报道,被告开展了放心火锅底料的评选活动,公布了49家生产火锅底料的合格企业及50种放心火锅品牌。在公布的名单中三五、三九、胖子、红九九和火锅研究所三耳牌等知名品牌被排斥在外。评比活动经媒体公布后,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商家和消费者误认为没有评比上的就是不合格企业生产的不放心火锅底料;竞争对手还将媒体公布的“放心底料,合格企业”报道复印寄到全国有“三耳”产品的销售点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致使全国各地“三耳”100多个营销网点半瘫痪,销量下降,使“三耳”品牌火锅底料名誉受到损害,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该评比活动违反了厅字[1996]X号文件精神,是“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和间接损失200万元[①8000亩辣椒基地的损失60万元(3000多农户受损,每户补助一个季度的损失200元,200元/户×3000户=60万元)、②修复三耳品牌需要100万元、③一年的利润损失40万元(一年的营业额400万元,按10%计算利润为40万元)];2、判令被告在相关媒体公开给原告承诺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告火锅协会辩称,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是火锅协会行业自律评比活动,主要是协会的会员单位参加,在报上邀请了其他火锅底料生产企业参加。协会是主办单位,市卫生监督所参与了这次活动,主要是对火锅底料进行检验。市领导、有关部门、媒体支持了这次活动。原告未参加这次评比活动,不在评比范围内我们也没有说三耳火锅是不合格产品。重报、晚报是新闻报道,由我们提供线索,报道文章是他们写的。我们没有侵三耳火锅底料的名誉权,没有侵权事实和结果发生,我们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3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重庆火锅底料石腊事件之后,为了维护重庆火锅的声誉,根据渝商联发(2003)X号文件精神,被告火锅协会开展了重庆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2004年2月11日,火锅协会向各火锅底料生产厂家发出了《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通知》,发放了《重庆火锅协会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申报表》。火锅研究所未参加《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事后,《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渝州导报》、《重庆晚报》对评选活动进行了报道。

2004年3月9日《重庆晨报》16-B4版对评选活动作了报道。标题为《我市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揭晓50种火锅底料烫得》,公布了《放心火锅底料名单》。公布的名单中没有火锅研究所的“三耳”牌火锅底料。同日,《重庆晚报》31-C7版也对评选活动进行了报道。标题为《首届放心火锅底料出炉》,副标题为市卫生监督所、市火锅协会联合推出49种达标产品。公布了《放心火锅底料合格企业名单》,公布的名单中没有火锅研究所。

另查明,火锅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调查研究、协调自律、技术交流、行业统计、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火锅研究所未参加火锅协会,不是该协会会员。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于2003年7月9日作出了渝商联发[2003]X号文件,标题为《重庆市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文载明:“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针对业内企业微观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管理,它是行业协会的一项基本职能,集中反映了行业维护自身利益,寻求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举措。”各行业协会,各地商联会要从十个方面,逐步推进自律工作。其中“二、开展‘放心’活动。经结合行业特点,继续开展放心酒、放心肉、放心就餐、放心消费等主题突出、形式各异、效果明显的各项活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抵制假冒伪劣、开虚作假等不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X号文件。2、2004年3月9日重庆晨报B4版《50种火锅烫得》的报道。3、2004年3月9日重庆晚报C7版《首届放心火锅底料出炉》的报道。4、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对重庆火锅协会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宣传报道的严正声明。”5、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火锅底料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05-2003。6、重庆火锅研究所2004年2月及2004年3月税收缴款书。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1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通知。2、重庆市火锅协会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申报表、报到交费收据存根。”3、2004年2月6日《重庆晨报》“放心火锅底料”开评报道、2004年2月20日《重庆经济报》放心火锅底料评选上演一幕闹剧的报道,2004年3月12日《渝州服务导报》159期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的报道。2004年4月17日《重庆经济报》第6版“底料评比风波”又起风波火锅协会解答质疑。4、火锅协会章程。6、渝商联发(2003)X号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为凭。

本院认为,中央电视台曝光重庆火锅底料石腊事件之后,为了维护重庆火锅的声誉,火锅协会根据渝商联发[2003]X号文件精神,结合火锅行业的特点,开展了《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抵制假冒伪劣,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维护火锅行业的利益。该次评选活动是火锅协会针对火锅行业的特点开展的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管理的行业自律活动,该活动的参加者主要是该协会会员。评比也只是针对该活动的自愿参加者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2004年3月9日,《重庆晨报》、《重庆晚报》对评选活动的结果进行了报道,公布了《放心火锅底料名单》、《放心火锅底料合格企业名单》。因为火锅研究所没有报名参加评选活动,不在评选范围内,所以公布的名单中没有“三耳牌火锅底料”和火锅研究所。报道的内容没有涉及到“三耳牌火锅底料”和火锅研究所,没有侵害火锅研究所“三耳牌火锅底料”名誉权的事实存在。火锅协会未向报社提供侵害火锅研究所“三耳牌火锅底料”名誉权的虚假材料,没有侵权事实存在。故火锅研究所要求火锅协会赔偿损失200万元,在相关媒体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判决如下:

驳回重庆火锅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诉讼费3001元,共计x元,由原告重庆火锅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商雪梅

代理审判员杨云英

代理审判员王险峰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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