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薛某与被告薛某、董某、董某、薛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

被告薛某

被告董某

被告董某

被告薛某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某、董某、董某、薛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薛某及其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原告原居住于本市X村X号房屋,于1983年12月20日动迁,被安置于本市X村X号107-X室。1984年3月16日,原告户籍迁入上述房屋,享有法定的居住权。1986年,原告因女儿上学原因将户籍迁出,但原告并没有放弃上述房屋的居住权,经常回到上述房屋看望父母。原告母亲于2009年去世,此时原告才发现被告于2002年2月购买了上述房屋。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107-X室房屋有居住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薛某、董某、董某、薛某辩称:原告已于1985年迁出上述房屋,且在他处参加拆迁,现已有产权房,因此对系争房屋没有居住权,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与其父母薛某、龚惠琴(于2009年8月死亡)原居住于本市X村X号房屋,1983年12月20日被拆迁,安置于本市X路X村X号107-X室公有房屋(即某一村X号107-X室,建筑面积48.12平方米),并迁入户籍。1985年4月24日,原告户籍迁入本市X路X弄人民里X号。2004年10月,某北路X弄人民里X号房屋被拆迁,通过货币安置方式换购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为产权房(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建筑面积为65.19平方米),权利人为原告薛某和其他三个案外人共同共有,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为2005年1月25日。原告户籍于2005年11月19日该房屋。

(二)2000年,被告薛某因家庭人员在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中产生矛盾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薛某、董某作为回沪知青及知青子女居住于系争房屋而成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中,薛某、龚惠琴以6万元的代价取得系争房屋另一半的使用权。本院于2001年3月作出(2000)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市X路X村X号107-X室房屋由薛某、龚惠琴、薛某、董某居住使用。之后,被告董某回沪,也入住系争房屋。

(三)2001年6月,被告薛某、董某以其名义购买了曹杨路X村X号107-X室房屋,薛某、龚惠琴、薛某、董某均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盖手印。2002年2月4日,薛某、董某取得产权证,产权份额为各二分之一。

(四)2009年8月龚惠琴死亡,之后,原、被告之间为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经上海电视台“老娘舅”节目组调解未成,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动迁而于1983年取得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永恒拥有。原告于1985年连同户籍迁居于某北路X弄人民里X号房屋,薛某、龚惠琴于2000年与家庭其他成员因房屋使用权纠纷而提起诉讼时,薛某、龚惠琴以6万元的代价取得系争房屋另一半的使用权时,原告并未在该案中主张居住权利,况且,原告于2004年10月通过货币安置方式参加某北路X弄人民里X号房屋动迁,换购得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事实上已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另外,原告的居住条件不比被告差,按照现有的住房标准,不属于居住困难范围。综上理由,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薛某要求确认其对上海市普陀区X路X村X号107-X室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