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与曹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8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松岗石泉工业区。

投资人黄炳源,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以下简称友联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曹某某于2006年10月8日进入友联电器厂工作,任职环型转铁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工资是计件,月平均工资为1100.16元,友联电器厂没有为曹某某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但有参加人身意外保险。曹某某于2007年3月4日在工作时受伤,伤后住院治疗15日,2007年6月12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佛南劳社伤认(2007)x号];同年7月18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4个月,护理等级不入级{佛劳鉴(南)[2007]1835}号。友联电器厂已支付了曹某某的住院医疗费4667.2元及伙食费290元。曹某某在2007年7月13日领取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理赔金4821.53元。其后,曹某某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友联电器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0.16元、医疗终结期工资4400.6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15元、误工费7701.12元、车费、鉴定费和企业机读资料费共249元并承担劳动仲裁受理费。在仲裁阶段,友联电器厂表示愿意支付曹某某劳动能力鉴定门诊费用87元及交通费42元,要求在依法应支付予曹某某的伤残待遇中扣减其已向曹某某支付的医疗费用;曹某某表示不愿意继续留在友联电器厂处工作。2007年12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案字[2007]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友联电器厂支付曹某某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及交通费42元;二、友联电器厂支付曹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费差额25元;三、友联电器厂支付曹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64元;四、友联电器厂支付曹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96元;五、友联电器厂支付曹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0.16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六、驳回曹某某的其它仲裁请求;七、驳回友联电器厂的反诉请求;八、仲裁费942元,由曹某某承担100元,友联电器厂承担842元。友联电器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8年1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不需向曹某某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差额25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64元,诉讼费用由曹某某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曹某某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友联电器厂没有为曹某某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曹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友联电器厂承担。双方当事人对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07]X号仲裁裁决书第一、四、五、六、八项裁决没有异议,友联电器厂并于庭审后撤回其关于不服该裁决第七项的诉讼请求,不再请求曹某某返还保险公司理赔的4821.5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关于友联电器厂、曹某某双方争议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数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因此按该规定友联电器厂应支付曹某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为30元/日×15日×70%=315元,友联电器厂已支付了290元,尚应向曹某某支付差额25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佛劳鉴(南)[2007]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已确认曹某某的医疗终结期为4个月,故曹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4个月,据上述规定,友联电器厂应向曹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00.16元/月×4个月=4400.64元。综上,友联电器厂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的诉讼请求;二、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应向曹某某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差额25元;三、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应向曹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64元;四、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应向曹某某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7元、交通费4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0.16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五、仲裁费942元(曹某某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承担842元,曹某某承担100元,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负担的份额应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直接付予曹某某。六、上述债务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友联电器厂负担。

上诉人友联电器厂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曹某某于2007年3月4日在工作中受伤后,友联电器厂已马上送其到松岗医院治疗。其后曹某某住院治疗共15天,所有的住院治疗费用及伙食费均已由友联电器厂支付。曹某某治疗终结出院后,友联电器厂曾多次安排其回厂上班,但均被曹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曹某某的医疗终结期并没有4个月。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佛劳鉴(南)(2007)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曹某某的医疗终结期为4个月与事实不符,因此,原审判决友联电器厂应向曹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64元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曹某某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曹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停工留薪期间已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4个月,友联电器厂对此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复查,在诉讼中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原审判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曹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并判决友联电器厂支付相应的工资正确,应予维持。友联电器厂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友联电器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舒琴

二○○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邱雪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