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与刘某乙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甘民初字第81号

张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甘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系山丹县家禾火锅城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44岁,汉族,住(略),系杨某甲丈夫。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系张掖市X区家禾火锅城业主。

委托代理人晏富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王某,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晏富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02年被告向我反复介绍“家禾”火锅品牌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商标,全国有效,该品牌对技术管理具有统一规范的一套标准,要求我加盟其所谓的“家禾”火锅品牌楼群。2002年11月22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协议,该协议对“家禾”连锁品牌、加盟方式、加盟期限、加盟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我在山丹县开办了家禾火锅城。根据约定我应向被告交纳首期加盟费5万元,由于我资金十分紧张,在协议签订后,只向被告交纳了4万元,下欠1万元要求被告宽限,被告同意,但提出下欠款必须在交纳下期加盟费时一次交清,交清后被告方才向我提供相关手续。2003年11月底我向被告交清加盟费后要求被告提供加盟连锁相关手续时,被告却屡屡推拖,拒不提交。且被告在我经营期间,无法提供所谓统一规范的标准和要求,我只好在摸索中经营。之后,我经向有关部门核实,被告所谓家禾火锅品牌,并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商标,也非加盟连锁店。现诉讼要求依法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协议,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利益5万元,承担利息7000元及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协议。

被告刘某乙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双方合同是2002年签订的,如果原告行使撤销权,应在1年内提出,现原告已丧失撤销权。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原告主动要求加盟的,不存在撤销的情形。3、被告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而是原告不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加盟“家禾火锅楼”群,此品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被告将铜字牌匾予以原告方使用权;加盟期限为三年,自2002年11月22日起至2005年11月22日止,地域限定为山丹县;双方商定的加盟费为三年共计11万元,每年加盟费3万元。第一年付5万元,第二、三年每年付3万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加盟费5万元,第二年以后每年付款时间在上一年加盟期限截止日前10日一次性付清;被告在加盟期内负有的义务为:1、保证按时供给原告原材料,确保原告方正常工作运行;2、确保原告后厨技术力量,确保出品质量、规格达标;3、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全面的管理模式及调配高层管理人员;4、在不超过此合同前提下,被告不得无故收回授权;5、被告在发布公开广告时,须考虑原告方利益;6、被告按期对原告方工作予以指导,并派遣专业人员;7、被告不得无故调回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为1、被告如不按时供应原材料或其他,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其实际损失,退还剩余加盟费及支付违约金1万元;2、原告擅自起用或转让加盟授权,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等。双方自愿达成的用工协议为:1、被告要求原告方后厨人员不超于14人,大厨由被告派遣,薪水每月1500元以内,提前8个月交付总部。每月底支付厨师本人。其他人员原告自行招聘后交总厨管理;2、前厅人员不超于32人,经理由被告派遣,其他人员原告自行安排;3、被告按加盟前后顺序派遣培训人员及经营餐饮总监对原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其费用由双方商定后,原告支付;同时双方商定由被告供给原告一种原材料即X号材料,由原告提前预付货款,被告供料。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给被告交纳加盟费5万元,原告在山丹县开办了“家禾火锅城”。期间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给原告火锅原材料,提供统一的餐巾纸、筷套,调配后厨大师傅、大堂经理,培训服务、管理人员,派专业人员对原告加盟店统一策划、布局,并对原告工作予以指导,提供统一的管理及经营模式等加盟期内负有的义务。原告加盟店正常经营期间,原告于2003年12月17日向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查询家禾商标,该公司答复为:截止2003年11月1日,查询无在先权利商标。2004年10月18日,原告再次向甘肃启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查询家禾商标,仍无在先权利商标。2004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的加盟合同。

另查,被告于2004年3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局于同年4月16日给被告发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至今尚未核准注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加盟连锁合同、加盟费收条、商标查询单、出库单、餐巾纸袋、照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书证,出庭证人杨某丙、黄某、薛某、杜某、刘某丁、史某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个人自创字号依法经营张掖市X区家禾火锅城,原告自愿加盟该家禾火锅城同被告连锁经营,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被告签订了加盟连锁店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现有法律对此类加盟连锁合同内容并无限制性规定,同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负有的义务,故原、被告签订的张掖家禾火锅城加盟连锁店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出的被告隐瞒其个人经营家禾火锅城的真实情况,冒充家禾火锅品牌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商标,采取欺骗手段使其加盟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要求依法撤销该加盟连锁协议的诉讼主张,本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该条款规定,本案所涉的加盟连锁店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签订合同时,该家禾标记虽非注册商标,但确系被告方正在正常使用并由其独有的专用标记,合同签订后,被告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并保证原告的加盟连锁店正常开业经营。现原告加盟店停止经营,并非是由于其加盟的家禾商标非注册商标造成,因此该家禾标记是否注册商标并不影响原告所加盟火锅店的经营状况,亦不必然影响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商标局已于2004年4月受理了被告的家禾商标注册申请,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本案中不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现原告要求撤销加盟连锁店合同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给被告交纳加盟费,系其自愿行为,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原告加盟费合法有据,同时被告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无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5万元,承担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0元,其他诉讼费2016元,合计453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赖鹰

审判员陈金霞

审判员李建华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徐泽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