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8-05-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617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昆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生、毛某某,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检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局长。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6年6月21日起,其父在昆明市东川区自己的家中收到本案三被告分别邮寄送达对原告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和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在广州犯抢夺罪。原告自2006年7月1日起至今在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禄劝区域工作,从未到过广州。三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三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三被告采取有效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4)、三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护权益支出的各项费用4000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000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的身份由云南省东川区公安分局协助确认,我们三机关履行的是司法行为,不属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三被告均系国家司法机关,其行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如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本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三被上诉人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并送达法律文书,其行为系行使国家权力的司法行为,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也不属于民事行为,不属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范畴,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上诉人称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观点,因《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对职务侵权适用该条规定,但之后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职务侵权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法条的规定,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荆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