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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绿地商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887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民旺乙X号(中粮凯达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绿地商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济南绿地商城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济南绿地商城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奥环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济南绿地商城(简称绿地商城)原审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6月11日签订《五奥环EMP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五奥环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协商后,于2007年9月12日签订《解除x合同的协议》。但五奥环公司未按该协议约定期限退还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五奥环公司返还预付款x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16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341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五奥环公司原审辩称:双方签订上述两份合同的情况属实,但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的原因并不能归责于五奥环公司,而是绿地商城提供的硬件不匹配所致。而且五奥环公司现经营状况不佳,希望能免除部分费用,推迟付款时间。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6月11日,五奥环公司与绿地商城签订《五奥环EMP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五奥环公司许可绿地商城在该商城范围内使用“五奥环EMP软件”,绿地商城向五奥环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x元。合同签订后,绿地商城依约向五奥环公司支付合同款x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系统安装技术受阻,五奥环公司无法按合同提供五奥环EMP的使用许可,双方经协商,于同年9月12日签订《解除x合同的协议》,约定五奥环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前退还绿地商城预付款的50%即x元,余款x元于同年10月31日前全部退还;绿地商城在收到五奥环公司退款后,放弃对原许可使用合同标的的要求,原合同自动解除。前述解除协议签订后,五奥环公司于2007年11月退还绿地商城5000元,余款至今未退还绿地商城。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由于技术方面的因素,导致已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由五奥环公司退还绿地商城已付合同款项。该协议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五奥环公司应依此履行。现五奥环公司未能依约定期限退还绿地商城预付款,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绿地商城要求五奥环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就欠款部分承担延期付款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五奥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绿地商城人民币八万七千五百元。二、五奥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向绿地商城支付八万七千五百元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千三百四十一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五奥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裁判。五奥环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双方签订涉案《解除x合同的协议》的原因并不能完全归责于五奥环公司,绿地商城提供的硬件不匹配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签订的涉案解除协议显失公平,不应被采纳。

被上诉人绿地商城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相同。

涉案事实,有绿地商城提供的《五奥环EMP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解除x合同的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五奥环公司与绿地商城签订的《五奥环EMP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解除x合同的协议》两个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五奥环公司关于双方签订涉案《解除x合同的协议》的原因在于绿地商城提供的硬件不匹配及双方签订的该解除协议显失公平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解除x合同的协议》是五奥环公司与绿地商城在涉案《五奥环EMP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经协商后签订的,其中明确约定了上诉人五奥环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被上诉人绿地商城已付合同的款项。现五奥环公司未按该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故其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根据绿地商城的诉讼请求,作出的五奥环公司返还绿地商城相关款项并承担利息损失的判决结果正确。

综上,上诉人五奥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22元,均由北京五奥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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