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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524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金融科贸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云林,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林翰,总经理。

原告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传网科)诉被告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视瑞)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传网科的法定代表人鲍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邓云林,被告中美视瑞的法定代表人欧阳林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传网科诉称,2007年7月5日,我公司与中美视瑞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美视瑞委托我公司进行“猫爪播放器”软件的研发、定制和售后技术支持,中美视瑞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每月向我公司支付2万元报酬等。后我公司如约向中美视瑞交付“猫爪播放器”软件,但中美视瑞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中美视瑞之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美视瑞向我公司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并向我公司支付利息500元。

被告中美视瑞辩称,龙传网科向我公司交付的“猫爪播放器”软件并未经我公司验收或者测试,我公司认为该“猫爪播放器”软件并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故我公司据此有权拒绝向龙传网科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我公司不同意龙传网科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7月5日,中美视瑞(甲方)与龙传网科(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猫爪播放器”软件的特殊定制的需求文档及相关资料,乙方负责“猫爪播放器”软件的研发、定制和售后技术支持,乙方制作“猫爪播放器”软件的具体内容以甲方提出的定制需求(详见附件一)为准;合同期限为15个月,即自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10月30日,其中前3个月为免费试用期;甲方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每月向乙方支付2万元报酬,此12个月的报酬共计为24万元,且甲方按照每月销售利润的30%向乙方分成;甲方应对“猫爪播放器”软件开发所需的其他条件向乙方提供支持;甲方提供最终软件的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二);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提出的定制需求完成“猫爪播放器”软件的交付;乙方所开发的“猫爪播放器”软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归属乙方,甲方仅享有使用权;乙方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当月款项,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相关法律责任,一切诉讼费用由甲方负责;如乙方不能按时完成“猫爪播放器”软件的开发或者不能达到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收“猫爪播放器”软件或者拒付相关款项;甲方如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予软件开发的相关协助而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猫爪播放器”软件的定制外观设计和logo标志等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在甲方限定的“猫爪播放器”软件范围之外使用,“猫爪播放器”软件的除此之外的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依照合同内容授权甲方使用等。中美视瑞职员吴朝轶代表甲方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中美视瑞公章,龙传网科职员苗宇代表乙方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龙传网科公章。

中美视瑞与龙传网科于2007年7月5日所签“合作协议”附有双方确认的2个附件,其中附件一为中美视瑞提出的定制需求,附件二为中美视瑞提供的验收标准。附件一内容包括:“猫爪播放器”软件名称为猫爪影音播放器;“猫爪播放器”软件界面风格尽量卡通一点,且要求集成logo进入“猫爪播放器”软件界面,广告插播机制为点击广告调用链接、在“猫爪播放器”软件开始处插入、播放30分钟插入以及结尾处插入,插入广告不设定时间,播放长度根据广告文件而定,“猫爪播放器”软件支持数据统计,支持市场上主流视频音频格式,支持主流操作系统的安装;“猫爪播放器”软件的版权信息为中美视瑞,主页信息为www.x.com等。附件二内容包括:满足附件一所提及的各种功能需求,针对各种视频音频文件做单独测试,针对各种主流操作系统做测试。

龙传网科于“合作协议”签订后约2个星期即2007年7月19日前后向中美视瑞交付“猫爪播放器”软件。“合作协议”约定的“猫爪播放器”软件的前3个月免费试用期过后,中美视瑞并未向龙传网科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的每月2万元报酬,此3个月的报酬共计为6万元。中美视瑞称龙传网科向其交付的“猫爪播放器”软件并未经其验收或者测试,其认为该“猫爪播放器”软件并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且其亦未实际使用或者销售该“猫爪播放器”软件,故其据此有权拒绝向龙传网科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本院在庭审中数次问及中美视瑞龙传网科所交付的“猫爪播放器”软件何处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之时,中美视瑞均称“不清楚”;且本院问及中美视瑞是否在龙传网科向其交付“猫爪播放器”软件之后就该软件向龙传网科提出过质量异议之时,中美视瑞亦称“不清楚”。

庭审中,龙传网科职员苗宇作为龙传网科的证人出庭作证。苗宇称其通过MSN将龙传网科研发完成的“猫爪播放器”软件交付代表中美视瑞签订“合作协议”的中美视瑞职员吴朝轶,后中美视瑞未曾就该“猫爪播放器”软件向龙传网科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苗宇并称龙传网科要求中美视瑞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之时,中美视瑞一直以其他公司未偿还中美视瑞欠款为由拒绝支付等。

上述事实,有中美视瑞与龙传网科所签“合作协议”及所附2个附件、苗宇证言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中美视瑞与龙传网科所签“合作协议”实为关于“猫爪播放器”软件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该合同及所附2个附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龙传网科完成“猫爪播放器”软件的研发和定制之后,其于“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中美视瑞交付“猫爪播放器”软件,此后中美视瑞称该“猫爪播放器”软件并未经其验收或者测试,并认为该“猫爪播放器”软件并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由哪方对“猫爪播放器”软件进行验收或者测试,龙传网科向中美视瑞交付“猫爪播放器”软件之后中美视瑞已成为该软件之实际持有者和控制者,且验收或者测试“猫爪播放器”软件通常亦需要软件控制者和使用者中美视瑞提供配套硬件设施或者运行环境,故本院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由中美视瑞组织双方共同对“猫爪播放器”软件进行验收或者测试,或者由中美视瑞对“猫爪播放器”软件单独进行验收或者测试并将相关结果反馈龙传网科,但实际上中美视瑞在龙传网科向其交付“猫爪播放器”软件之后并未积极对该软件进行验收或者测试,且其亦未曾就“猫爪播放器”软件向龙传网科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故该“猫爪播放器”软件至今尚未经过验收或者测试之责任应在于中美视瑞,且中美视瑞以其自身之不作为为由径行推论该“猫爪播放器”软件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且中美视瑞虽称龙传网科所交付的“猫爪播放器”软件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但其在庭审之时尚不能明确说明该“猫爪播放器”软件何处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该“猫爪播放器”软件存在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之处,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龙传网科已向中美视瑞交付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的“猫爪播放器”软件。

“合作协议”约定的“猫爪播放器”软件的前3个月免费试用期过后,中美视瑞本应如约向龙传网科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的6万元报酬,现中美视瑞拒绝支付该6万元报酬显属违约,本院对龙传网科要求中美视瑞向其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龙传网科要求中美视瑞支付利息亦无不当,此利息应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且应以龙传网科此项诉讼请求中的500元为限。中美视瑞与龙传网科在“合作协议”中并未将中美视瑞实际使用或者销售“猫爪播放器”软件一节约定为中美视瑞向龙传网科支付报酬之条件,现中美视瑞以其并未实际使用或者销售“猫爪播放器”软件为由拒绝向龙传网科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报酬六万元,并向原告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自二OO八年二月一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并以五百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三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人民陪审员温立新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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