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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2007年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9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某,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09年2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2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某,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因本案于2009年2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未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文柱、被告人谢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辩护人谭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等人结伙于2009年2月10日21时30分许,利用张春某(在逃)“色诱”被害人严某至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三队X号底楼东侧房间内,假意卖淫,而后伺机作案。当严某觉察到对方要实施盗窃的意图,便欲离开。被告人谢某、张某甲见状即闯入房间内,向严某索要钱财,遭严某绝。被告人谢某、张某甲遂纠集了被告人易某某、张某乙等人,持钢管等工具殴打严某,并劫得严某某人民币2800元及价值人民币385元的长虹牌移动电话机一部。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于2009年2月11日抓获被告人易某某、张某乙,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同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5月20日,被告人谢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中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某陈述,证人胥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嘉定区物价局出具的财产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关购物发票,四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易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张某乙归案后能揭发同案犯的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四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本案的赃款、物未能退赔及被告人谢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对被告人易某某减轻处罚。现为严某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11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

(上述罚金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谢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六、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闻翌

审判员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戴锦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继伟

周玲

审判长徐闻翌

审判员项永明

代理审判员戴锦铨

书记员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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