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甲与吕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吕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吕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传伟,杞县五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12月9日及同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和张家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理人吕某丁及委托代理人赵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元月22日晚7时左右,原告的母亲拉着原告去邻居李英家玩,又因有事返回家时,刚出李英家门口原告被被告扔的炮炸伤了右眼。花去了巨额医疗费用,现要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费732元、精神抚慰金x.4元,共计x元,保留后续治疗的诉权。

被告辩称:本案系共同侵权,并非被告自己所为,本案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另外原告要求的护理费、交通费被告已支付过,被告已支付x余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晚7时许,被告吕某丙和本村吕某洋一起在李英家门外放烟花,原告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在一边观看,当被告在放第二个烟花时,该烟花爆炸,伤及原告的右眼。原告受伤后于次日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后又去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住院1天,以上医疗费及交通费用均由被告之父所垫付。2009年11月12日,原告之伤情经开封金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原告眼部的损伤已构成七级残。原告支付鉴定费用723元。

另查明: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吕某戊的证言及本院对吕某洋的询问笔录、法医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被告在和吕某洋一起放烟花的过程中,其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放烟花的危险性,应远离人群处点燃,对此事故的发生原告具有重大过错。原告年幼,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在一旁观看,其母亲作为监护人负有保护其子安全的义务,在被告放烟花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避让,远离原告,故被告之母作为监护人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原告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他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所主张的相关损失及费用本院作如下确认:原告共住院9天,护理费为109.8元(9天×12.2元/天),原告主张二人护理,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元(9天×30元/天),原告主张270元,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为90元(9×10元/天),原告主张18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因该事故发生后原告治疗来往费用均由被告垫付,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为x元(4454元/年×40%×20年),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723元,有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x.4元,根据本次事故给原告带来的伤害,并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及责任大小,本院酌定为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丙的监护人吕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某甲护理费1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90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费732元,计x.8元的80%即x.04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7000元,总计x.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负担510元,被告负担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孝奇

审判员李步俊

审判员万朝阳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于云峰(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