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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点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路南思达数码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胡某与上诉人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上诉人龙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没有通知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参加庭审,亦没有对胡某对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理、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胡某300元,退还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元。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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