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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刑初字第1号段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无业。2003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段某某先后窜至资兴市新区、鲤鱼江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四次,盗得现金100余元、手机五台及挎包等物,共计价值258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19日14时许,段某某窜至资兴市中医院住院部四楼妇产科区病房,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机,将周某一个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一台创维牌手机(价值468元),现金100余元,银行卡二张及身份证等物品。

2、2009年7月27日凌晨5时许,段某某窜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骨科病房内,趁被害人朱某某、曹某甲等人熟睡之机,将朱某某的一台金鹏x型手机(价值532元)及曹某乙两台诺基亚1600型手机(共计价值450元)盗走。

3、2009年9月4日19时许,段某某窜至资兴市新区龙泉头小区焦某某的的门面内,趁无人之机,将焦某一台高科牌x型手机(价值782元)盗走。随后,段某某又溜进该小区肖某某“香辣跳跳蛙”饮食店内,将肖某一个棕色男式挎包(价值252元)盗走,幸肖某及时发现,追上段某某将其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段某某表示愿意退赃,其亲属协助其退赃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朱某某、曹某甲、焦某某、肖某某陈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证人曹某乙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抓获被告人经过材料;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在其前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段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5日起至2010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华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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