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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镇巴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某,下岗职工。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东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某诉称:2003年4月1日,我的地基经镇巴县X镇土(集)批字[泾洋](2003)第X号批复,同意我在泾洋村荒田咀用地130平方米建房。四界为:东与齐兴平地接界;南与齐正坤地接界;西接镇X路规划红线;北与齐兴平地接界。2003年3月17日经镇巴县X镇个户建设用地镇建地规字第X号规划许可,2003年4月3日经镇巴县X镇个户建设工程规划镇建工规字第X号许可,2004年5月14日由土管部门放线,随后我修好房屋基础便外出务工。2008年7月我从安徽务工回家,发现何某某的房子二楼上的雨棚延伸到我修房屋后楼三层的空间。2008年8月我找到何某某协商此事,他回答说:“你房子修上去后,我将伸出部分处理就是了”。2009年农历2月我的房子后半部分修到二层上与何某某的雨棚交界处时,他不处理,并说:“叫我与他父母协商”。2009年9月20日我找到村、镇、城建三个部门主持协调处理,达成协议,我给何某某500元人民币,他自己处理延伸的雨棚。2009年9月20日我按协议履行后,何某某对延伸的雨棚部分仍然不做处理,为此我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判令何某某排除临时建筑物雨棚,赔偿我经济损失:1.吊葫芦租赁费2100元;2.损失墙体、顶板150平方米4250元;3.模板水泡损失1.2立方1080元;4.地板砖修复600元;5.水泥过期无法使用1.5吨690元;6.白灰过期无法使用1.8吨414元;7.协调给付何某某500元,我要求他返还给我。

被告何某某对原告文某某陈述的事实认可,但认为自己同样是办了审批手续,而且房屋完工在前,雨棚延伸出时文某某还未动工修房。现因文某某修房屋根基时,位置未摆正,房与房之间的距离未隔开,才造成他所谓的雨棚伸出的后果,实属文某某侵权,故不同意对雨棚伸出部分进行处理和赔偿原告提出的损失请求。同时提出反驳意见,原告文某某建房过程中养护用水和掉下的水泥浆,使我们房与房之间排水沟堵塞,污水无法流通,使我室内财产损失,其中:1.书柜与电脑桌损失价值1100元;2.一楼大门变形、餐厅墙面乳胶漆脱落损失约1600元;3.一楼厨房吊柜、橱柜、消毒柜损失2580元;4.他侵占我后面水沟近30厘米,要求按土地使用现价赔偿;5.空中建筑是在我自己的地界范某内,我不同意拆除。原告文某某所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是他自己修建房屋时材料管理不当,与雨棚伸出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争议的雨棚伸出的事实,谁对谁侵权的问题,庭审中查明:原告文某某于2003年4月1日办理土地批复手续,2004年5月14日由有关部门放线动工修建房屋基础,原告文某某将房屋土地基础修好后便外出务工。被告何某某于2005年2月1日办理土地批复手续,2005年3月28日由有关部门放线,2005年5月19日动工建房,2007年5月6日房屋修建竣工。2008年7月原告文某某务工回家才正式从其基础上修建房屋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房屋土地及规划等审批手续和房屋基础修建在前,被告何某某的房屋审批手续和房屋基础修建在后。被告房屋主体修在原告之前,但主体修建应以自墙而上,被告何某某房屋竣工后,二楼上的雨棚应以自墙为界,现延伸到原告文某某自基础垂直向上的房屋空间内,已构成侵权,原告文某某起诉被告何某某排除临时建筑物雨棚伸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634元的请求,因该物的租赁、管理与伸出的雨棚没有直接的关系,原告给付被告的500元人民币,是经村组干部和城建局相关干部主持协调达成的协议,虽无书面协议,但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应信守执行,为提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5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本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文某某的根基未摆正,修房时房与房之间未留开距离,主张原告文某某侵权的理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未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拆除延伸在原告文某某自墙上的雨棚部分,拆除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拆除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文某某承担20元,被告何某某承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员蒋东亮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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