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巫溪县田坝乡岩湾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8-06-30  当事人:   法官:熊礼平   文号:(2008)巫法民初字第00367号

原告:吴某某(又名吴某现),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4日,身份证号x,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巨柏,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7日,身份证号x,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

被告:巫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巫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礼平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日,原告吴某某在被告陈某某从被告巫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处承包的公路平整工程中务工时受伤。经治疗,被告陈某某已为原告吴某某垫付医疗费x.96元,原告吴某某自行支付医疗费1247元、交通费776元、住宿费385元。原告吴某某目前尚未治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除已为原告吴某某垫付医疗费x.96元外,尚应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的一部分2万元;

二.被告巫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尚应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的一部分5000元;

三.原告吴某某所遭受的其余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由原告吴某某自行负担。若原告吴某某因此次受伤而在日后出现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则该后果由原告吴某某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礼平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太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