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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红卫村委会美顶三经济社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7-07-04  当事人:   法官:林玉冰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委会美顶三经济社,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委会美顶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超,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春娜,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X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省长。

委托代理人成国忠,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委会老村X组,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委会老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海南省岭脚热带作物场职工。

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委会美顶三经济社(以下简称美顶三经济社)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委会老村X组(以下简称老村X组)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6)海中法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于2006年12月8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27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美顶三经济社的委托代理人陈超,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成国忠,老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王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美顶三经济社的申请,对老村X组提供的原琼山县国土局琼山国土[1987]8号《关于保持松丛山土地现状的通知》一文上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时间46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X镇X村,东至海南省岭脚热作场,南至美顶经济社用地,西至美傲经济社用地,北至海南省岭脚热作场,面积71324.41平方米,原为松丛村村址。2004年9月1日,美顶三经济社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提出对上述土地登记申请。同年9月6日,海口市琼山区X镇人民政府出具《土地权源证明》,证明争议地属美顶三经济社集体所有。同年9月7日,市政府在琼山区X镇公告栏内就争议地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中土地座落情况记载为红卫村委会,宗地号为04-05-00705。同年10月22日,市国土局制作了争议地权属界线图。同年11月12日市政府给美顶三经济社颁发了海口市集有(2004)第023285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另查,1987年5月9日原琼山县国土局作出琼山国土(1987)8号《关于保持松丛山土地现状的通知》,该通知认为松丛山土地权属纠纷情况比较复杂,问题比较严重,要求各方保持土地现状,并要求美顶三经济社应立即停止机耕,待候处理。2004年10月27日,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旧州镇法律服务所作出裁决书,认定1950年松丛村40户村民宅基地及村五边地120亩原属儒云村生产队所有,现已移交老村X组使用,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2005年3月27日,海口市琼山区X镇人民政府作出《美顶、老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和上述裁决书内容一致。2006年1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X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美顶、老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认为美顶三经济社与老村X组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由争议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镇政府无权处理,因此,作出撤销决定。

另查,2005年8月16日,市国土局给老村X组发出《关于旧州镇X村经济社争议地宗地申请问题的函复》,告知老村X组已将争议地确权发证给美顶三经济社。老村X组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审理认为,美顶三经济社和老村X组对争议地权属长期存在争议,市政府在土地争议未解决之前,给美顶三经济社颁证,不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为此,作出琼府复决字(2005)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美顶三经济社不服提起诉讼。

原判认为,美顶三经济社和老村X组对争议地权属存在争议由来已久,这一点有原琼山县国土局的通知,旧州镇法律服务所的裁决书、旧州镇政府的决定书及撤销该裁决书的决定等证据证实,而且复议案件的提起本身也说明美顶三经济社与老村X组就争议地权属存在争议。美顶三经济社认为其与老村X组对争议地权属没有争议不符合历史,而且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在争议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市政府未依法处理该争议即径行进行土地权属登记,不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关于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处理后再行登记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另外,市政府在进行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时对土地座落公告不详细、不明确,使他人难以判断公告的土地地块的具体方位,该公告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综上所述,省政府作出的撤销市政府颁发的海口市集有(2004)第023285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并责令市政府对争议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后重新依法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省政府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的琼府复决(2005)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美顶三经济社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老村提供的琼山国土[1987]8号《关于保持松丛山土地现状的通知》是虚假的,因为上诉人和岭脚热作场都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上诉人多次到档案馆也没有发现与该通知有关的档案。二、采信旧州镇政府法律服务所2004年10月27日作出的《美顶、老村土地纠纷处理裁决书》,认定政府颁证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错误。作出该裁决的主体是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旧州镇法律服务所,而不是海口市琼山区X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所。该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出的裁决,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事实的根据。且裁决书于2006年2月6日被撤销,已经不存在。三、海口市琼山区X镇人民政府2005年3月27日作出的《美顶、老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也是在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之后,一审以此认定颁证之前存在纠纷错误。四、一审认为市政府公告中土地座落不详细、不明确是错误的,公告的内容包括了土地所有者、土地坐落、宗地号、权属性质、土地用途和面积等,完全可以判断该地就是松丛坡地。该地自解放后一直由美顶三经济社使用,长达几十年,没有人对该地权属提出异议,市政府给其颁证正确,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省政府答辩称:争议地位于海口市X镇X村,东至海南省岭脚热带作物场,南至美顶经济社用地,西至美傲经济社用地,北至海南省岭脚热带作物场,面积71324.41平方米,原松丛村址。1953年土改时,政府没有分配给农民,1962年"四固定"时也没有固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美顶三经济社村民周某兴所持政府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松株后"坡地面积15亩,与争议地不属同一块地。1986年5月,老村X组在争议地上建房,遭到美顶三经济社村民阻挠,引起纠纷。1987年5月9日,原琼山县国土局作出琼山国土[1987]8号《关于保持松丛山土地现状的通知》,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在争议地上机耕,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2004年6月9日,两村X村民再次因争议地权属发生纠纷,旧州镇政府法律服务所经调查后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裁决书》,认定1950年松丛村40户村民宅基地及村五边地120亩,原属儒云村生产队所有,已经移交给老村X组使用,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该裁定下达后,美顶三经济社没有提出异议。同年9月6日,旧州镇政府出具《土地权源证明》,证明争议地属美顶三经济社集体所有。同年9月7日,市政府在旧州镇公告栏发布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征询异议,该公告注明争议地座落于"红卫村委会"。同年10月22日,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作《土地权属界线图》。同年11月12日,市政府给美顶三经济社颁发023285号土地证。同年11月18日,市政府作出同意批准发证意见。2005年8月16日,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给老村X组发出《关于旧州镇X村经济社争议宗地申请问题的函复》,告知老村X组争议地已确权给美顶三经济社。老村X组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老村X组与美顶三经济社对争议地长期存在争议,未得到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市政府对旧州镇政府在认定争议地属老村X组集体所有的同时,仅凭其为美顶三经济社出具的《土地权源证明》,在争议地权属纠纷未得到处理的情况下,采取先发证后审批的做法给美顶三经济社颁发土地证,不符合土地《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省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老村X组答辩称:本案争议地解放后一直由老村X组管理使用至1987年与美顶三经济社发生纠纷。争议地的使用情况有本镇X村民小组、红卫村委会、红旗镇X村委会永荫小组出具的证明证实在案。美顶三经济社在本案争议地申请登记办证前该地属权属争议地、且纠纷不断。1987年老村X组与美顶三经济社因本案争议地发生纠纷,当时的琼山县国土局为了解决双方的纠纷,作出琼山国土(1987)8号《关于保持松丛山土地现状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老村X组与美顶三经济社因本案土地又发生纠纷,美顶三经济社打伤了老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并将王某甲两年前建在争议地上的两间瓦房砸烂,证人王某兴和吴道贤在一审时已出庭作证和儒云村经济社的证明证实。2004年10月27日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旧州镇法律服务所对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作出裁决书,裁决书本身证实了老村X组与美顶三经济社对本案土地发生纠纷的事实存在。2005年3月27日旧州镇人民政府作出《美顶、老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本身同样证实了老村X组与美顶三经济社对本案土地发生纠纷的事实存在。在争议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市政府未经依法处理该争议即进行土地权属登记,不符合《土地登记规定》关于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登记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另外,市政府在进行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时对土地坐落公告不详细、不明确,使他人难以判断公告的土地地块的具体方位,该公告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做出维持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28日做出的琼府复决(2005)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审期间,美顶三经济社认为老村X组提供的原琼山县国土局琼山国土[1987]8号《关于保持松丛山土地现状的通知》上的公章是虚假的,因此,提出对上述证据进行鉴定。经委托本院技术处鉴定,其结论是:1987年5月9日原琼山县国土局琼山国土[1987]8号《关于保持松丛山土地现状的通知》上的"琼山县国土局"印文与在海口市琼山区档案馆存档的1987、1988年琼山县国土局文件上提取的"琼山县国土局"印文为同一印章印文。本院认为,省政府根据这份证据认定美顶三经济社和老村X组对争议地权属长期存在争议,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早在1987年就发生争议,市政府在给美顶三经济社颁证之前,未对争议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在土地权属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市政府给美顶三经济社颁发土地证,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属程序违法,省政府据此撤销市政府给美顶三经济社颁发的海口市集有(2004)第023285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要求市政府对争议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后重新颁发土地证,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省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人民币150元由美顶三经济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建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赵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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