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祝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祝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时间:2009-01-18  当事人:   法官:宋旺兴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 01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虞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X乡东良元庄。

再审申请人祝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祝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16日作出的(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祝某甲申请再审称,(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祝某乙提供的祝某乙祖父的宅基地原件未经质证,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祝某乙的祖父,祝某乙不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祝某乙在其祖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院墙是违法建筑,不应受法律保护。祝某乙在二审庭审后提供的宅基证原件未经质证,直接予以认定错误。树木越过院墙,是否危及了房屋安全,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后才能得出科学结论,且在一审时越界树木的树枝已经消除,不需要再清除树木。

再审被申请人祝某乙辩称,宅基证虽然是祖父的名字,但并不影响祝某乙的共有使用权。现在祝某乙的祖父早已死亡,此处宅基及房产都由其使用和所有,因此,拥有合法的不动产物权,请求维持生效判。

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祝某乙使用的房屋及宅基虽登记在其祖父祝某江名下,但其祖父去世后,祝某乙已是该宅基地及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祝某乙作为诉讼主体,以相邻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二审卷宗显示,二审庭审时,祝某乙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经过质证。宅基地使用证证明的事实即祝某乙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是其祖父祝某江的,且祝某甲亦认可该事实。综上,祝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祝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文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