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世创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X路X号恒茂国际华城X栋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金海马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长沙金海马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欠江西省世创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6万元的事实;
二、长沙金海马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愿按照以下方式归还江西省世创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欠款:2009年8月30日前还款4万元;2009年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09年10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09年11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还款4万元;2010年1月30日前还款3万元。以上共计26万元在2010年1月30日前全部归还江西省世创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财产保全费1950元,共计4745元,江西省世创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372.5元,长沙金海马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37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捺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振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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