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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15日在西平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焦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琐事生气、打架。2007年3月原告向西平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2007年底原告再次向西平法院起诉,2008年6月11日法院再次判决不离婚。2008年署假被告到杭州后,我们又打了整整一夜,把我的盘子、桌子都摔破了,又拿啤酒瓶要与我拼命,后又到我所在公司大吵大闹,态度恶劣,影响极坏。事实上,我们已分居二、三年了,我们没有任何夫妻生活。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我对这痛苦不幸的婚姻已彻底绝望。故现在再次起诉离婚,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准许。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15日在西平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其子焦某。2007年春节原告回家过年,双方因说事生气、打架,致原告受伤。2007年3月份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2月被告在原告打工处找原告,双方又在一起生活。后又因生气,原告向本院起诉,2008年6月11日本院再次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09年2月24日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一子,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仍有和好的愿望,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清友

审判员田金焕

审判员葛爱莹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海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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