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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住所: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某某、马某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某某、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我公司为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承建群体工程,在1998年8月28日以前均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于1996年5月11日至2001年6月19日对共计41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了决算,总工程决算造价x.13元。2002年3月25日,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对我公司施工过的所有工程决算进行了汇总,加上未决算部分的x元,合计决算总价x.13元。2004年6月28日,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中承认拖欠我公司工程款x元。截止2008年12月16日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共支付工程款x.60元,下欠x.53元及未决算工程款x元未付。

我公司为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顶山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生产车间、仓库、生产综合楼三项工程于2003年5月22日决算完毕,经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工程造价为x.70元;焚烧车间及其所属工程于2004年6月7日决算完毕,经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工程造价为x.90元,截止2008年12月16日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x.00元,下欠x.60元未付。由于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为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并且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每次付款都是由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后给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二被告的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应对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二被告长期拖欠支付我公司工程款,已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按法律的规定支付利息。

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辩称,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述基本属实,但是对于双方还未结算的x元工程款,我们认为原告起诉无依据,同时双方账目还需要重新再核实,特别是2002年3月25日前的账目,有原告单位及工程项目的人员出具的收款收据和借条,应算作我方已付工程款。基于原来双方关系相处的不错,此事还是协商解决为好。

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述基本属实,但是我们认为双方账目还需要重新再核实,基于原来双方关系相处的不错,此事还是协商解决为好。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26日,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甲方)与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乙方)双方签订了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新建校园建筑安装工程协议,协议约定:一、工程名称和承包范围为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新建校园内楼房,室内水、电安装,校园内排水、操场、道路等工程。二、工程地点位于平顶山市北渡山北坡叶宝路西段南侧。三、承包方式为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按审定后的施工预算,加签证,以决算为准。四、工程造价的确定为按设计施工图纸及会审纪要、技术变更、签证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土建工程采用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五、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为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单位工程开工。在甲方资金未到位时,由乙方垫资施工,乙方在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产值报表,经甲方核实后根据资金情况给乙方拨付工程款……。六、工程竣工决算根据第五款议定的造价和施工期间的变更等项目进行决算。该合同签订后,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开始按合同进场施工,截止1998年8月28日前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新建校园群体工程均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此后,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与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双方于1996年5月11日至2001年6月19日对共计41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了决算,工程决算总造价为x.13元。2002年3月25日,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对施工过的所有工程的决算结果进行了汇总,编制了电大项目部决算一览表,并加注了说明:1、本结算表依据《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施工合同》、各施工阶段工程签证、相关造价文件、相应时期工程价格信息编制而成;2、累计决算造价x.13元,未决算部分的100万元,合计x.13元;3、已付工程款x.84元,尚欠工程款x.29元;4、本表截止日期2002年3月25日。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基建的刘建新在该电大项目部决算一览表上注明:未决算部分,按审核后为准,工程款按财务付款为准。另在2004年10月13日,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科给原告出具证明,证明其学校资金周转困难,不能保证每笔款项都按票据金额支付,学校直接按实际拨付金额入账。

2004年初,建设部根据国统行〔2004〕X号文件精神在全国开展了对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原告提交的调查表上显示截止200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账面显示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拖欠工程款x元。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在2004年6月28日答复认可拖欠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工程款x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承诺在2004年12月底还款x元、2005年12月底还款x元、在2006年10月底还款x元。此后原告账面显示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又陆续还款x.47元。审理期间,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又对被告提交的往来账目进行了核实,原告同意将2002年3月25日以后其工作人员王某国、赵春霞经手的借款x元及2006年9月13日原告出具的x元的收款收据,共计x元纳入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已付款项中,对于账目显示的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针对其三号楼家属楼支付的工程款,因该工程系单独结算,原告认为不应纳入已付款项中,对此被告予以认可;针对账目中被告向第三方的付款,因被告提交不出证据证实系替原告代付拖欠第三方的工程款,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对2005年3月25日前的往来账目,原告认为双方已清算过,被告方已认可拖欠工程款x.29元,对此日期前账目不应再核算。经审查,在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提交的2005年3月25日前的往来账目中,显示有原告工作人员王某国、陈斌经手的借款共计x元;有原告在2000年5月28日出具的领款人为吴峰、金额为x元收款收据;有原告在2001年1月2日出具的金额为x元收款收据,该收据由吴峰递交到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处,该款分别由吴峰、李亚军分10次领走了x元;另账目中还有几份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及第三方的收据,但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提供不出已付出上述款项的凭证及系替原告代付拖欠第三方的工程款的证据。原告认可王某国、陈斌是其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原告提交的账目中显示曾经支付给吴峰过工程款。截止2008年12月16日起诉时,原告账面显示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已支付工程款x.6元,还下欠工程款x.53元未付。诉讼期间,经调解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于2009年9月又支付了x元,加上原告认可需扣除的x元,截止目前原告账面显示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还拖欠其工程款x.53元未付。另外还有造价x元工程双方未决算。

2002年3月,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为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平顶山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生产车间、仓库、生产综合楼三项工程,该工程于2003年5月22日决算完毕,经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工程造价为x.70元。随后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又为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焚烧车间及其所属工程,该工程于2004年6月7日决算完毕,经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工程造价为x.90元。截止2008年12月16日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x.00元,下欠x.60元未付。诉讼期间,经调解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又支付了x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x.60元未付。

另查,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04年8月19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办理了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对账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承建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新建校园群体工程,均于1998年8月28日前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已长达十二年之久。但是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现仍拖欠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未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应承担清偿所欠工程款及利息之责任。对所欠工程款数额,双方存在争议,鉴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决算造价x.13元均无异议,同时原告认可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已付工程款x.6元。庭审中从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庭审中提交的2005年3月25日前的往来账目中,显示有原告工作人员王某国、陈斌经手的借款共计x元;有原告在2000年5月28日出具的领款人为吴峰、金额为x元收款收据;有原告在2001年1月2日出具的金额为x元收款收据,该款分别由吴峰、李亚军分10次领走x元,上述款项共计x元应纳入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已付工程款项中,故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还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x.53元-x元)x.53元。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虽然在2002年3月25日在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编制的电大项目部决算一览表签字,但同时也注明了工程款按财务付款为准,并没有完全认可原告在电大项目部决算一览表上载明的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已付工程款x.84元,尚欠工程款x.29元的欠款数额,故原告要求对2002年3月25日前账目不应再核算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认为应纳入付款范围但目前又提交不出有效证据的款项,被告可以在搜集到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截止2006年6月7日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x.60元未付,其也应承担清偿所欠工程款及利息之责任。因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故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对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双方还未结算的x元工程款,因双方未决算,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x.53元及利息(利息从1998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限定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x.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限定被告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原告承担x元、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x元、被告平顶山市绿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某旭

审判员侯结实

审判员高磊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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