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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前公证能保证什么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手术前公证能保证什么 

手术前公证能保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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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既损害了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又给医院管理者带来了诸多的麻烦,继江苏省锡山市医院为了减少纠纷想出了先公证后做手术的办法后,四川等地医院也纷纷仿效。北京市去年也有一家医院签订了手术公证,此举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招真能避免医疗纠纷吗?
    京城首例手术公证
    现年76岁的张女士因双眼视物不清,5个月前到中国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就诊,要求进行双眼白内障超声乳化联合体植入术,经医院检查发现,张女士除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外,还有席汉氏综合症、高血压病、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贫血原因待查、冠心病、心包积液、心功能不全代偿期等一系列疾病。医生认为:患者在现有情况下,属于白内障超声乳化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的禁忌症,故多次向患者的家属说明患者不宜手术,但患者及家属仍执意坚持对患者施行白内障超声乳化联合体植入术,并声明由此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患者本人及家属自负,与医院及负责医生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双方制定了手术公证书,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医院将手术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共罗列了12项,最后又特别强调:一旦出现意外及上述各种危急情况,或患者原有病情加重,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及负责医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医院及主治医生不承担上述医疗过程中及由此产生的并发症的任何医疗、抢救费用,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值得庆幸的是,手术最终获得了成功,京城首例手术公证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手术公证获得医生们的赞许
    此事被媒体披露后,立即获得了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赞扬。北京有的医生称:“手术公证等于把事后的医疗鉴定提前了,让患者事先知道了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可以说是降低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还有的医生说:手术公证可以让医生轻装上阵,并将压力化为动力,让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甚至有的媒体还列举了几点好处,如:第一是患者充分知情,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旦意外发生,病人及其家属容易调节心理状态。第二是公证具有行为、事实、文书等方面的法律依据,使医务人员轻装上阵,积极救活病人。第三是一旦发生原来预料到的、经过公证的意外,医患双方产生矛盾,由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者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裁决,易协调分歧。
    律师说:公证不能减少医疗纠纷
    北京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认为:对医生和医院来说,救死扶伤是其职能的基本体现,医疗中发生技术事故或责任事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要求,医患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免除一方的过错责任,更不应该披上“公证”的法律外衣。
    “公证”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强证据的法律效力的作用,公证的协议首先是要合法的。医患协议中出现医院“概不负责”的用语,并不合法。利用患者急于手术之机迫其签约更有“乘人之危”之嫌,“乘人之危”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事实上,“公证”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却有可能减轻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此外,这种不公平、不合法的公证还有可能激化医患矛盾,让患者对医生医院产生不信任,引发恶性暴力事件。
    患者说:医疗公证没道理
    北京的一位高级教师杨绍德老师认为:医院要求急重症病人先公证后手术,从时间上讲不太可能,大家都知道抢救生命需争分夺秒,而公证需要到公证处由医患双方签订协议然后公证,即使是公证员到医院现场办公,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对抢救病人不利,也不符合救死扶伤的原则。对于不了解公证的人来说,很容易误解为“医疗纠纷由公证处解决”,其实,公证只是就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和确认,并不对后来的医疗过程负责。而公证处对医疗技术并不了解,有了医疗纠纷仍然要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解决。
    另一位退休教师吕月贞老师则认为:从患者的角度来说,不同意公证,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单位,应该以人为本,不能用这种方法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执业医师法规定: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中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该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37条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医院对急危重症病人采取“先公证再手术”的有附加条件的救治是违背“医师法”的。
    减少医患纠纷应从医院自身入手
    针对目前医患矛盾日趋尖锐、纠纷不断的状况,北京朝阳医院李宁副院长认为:要减少纠纷,缓解矛盾,医务界应该从自身做起,首先要规范自身的行为,尊重病人的权益,改善医疗服务,主动接受患者的监督。据李副院长介绍,以前医生在手术前交待手术事宜时,往往简单、生硬,不太注重患者的权益,现在,朝阳医院重新制定了服务规范,手术前要向病人及家属详细交待情况,充分沟通,必要时还要与患者及家属开个恳谈会。虽然这种术前沟通由原来的十来分钟,延长到现在的一两个小时,表面上看是医生多了件麻烦事,实际上是免除了术后的不必要纠纷。这项措施实施半年来,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朝阳医院的实践证明,手术公证并非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法宝,如果医院及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充分保护和尊重病人的各项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就可以减少纠纷,缓解矛盾,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医疗纠纷固然给医患双方都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希望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及医院管理者能静下心来,深思熟虑,在法制的轨道上做好这项工作。
    国内第一份手术公证及其衍生物
    2000年一位先天性严重眼疾患者,一只眼早已失明,另一只眼视网膜剥离、出血,如果不立即进行手术也会失明。该患者跑了多家医院求治,但都因为医疗风险太大而未能获救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苦苦恳求下,江苏省锡山市医院决定为其做手术。尽管患者家属一再表示,如果手术失败不会追究医院的责任,但该医院坚持与患者签订了一份医疗协议并由公证处公证。
    随后,四川省成都市某大医院借鉴江苏的经验,拟实行危重病人被推入手术室之前,医院与家属先签订一份相关协议,协议规定“医院按正规治疗方式操作,如手术中出现意外情况,医院概不负责”。然后经过公证处公证,协议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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