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催款未果五年后才起诉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发布日期:2004-05-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5年,原告某县良种场进行水土开发,被告李某在原告处开垦土地,因资金不足,1995年至1996年先后10次从原告处借款总计7万余元。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7年7月原告单位新领导上任后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以土地刚开垦出来,没有收益,资金困难,无钱偿还为由未归还借款,2002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持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受主张次数的限制,直到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时止。所以本案中,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在主张权利而未实现其债权时,就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所以,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权利人主观上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1997年7月催要借款时,被告以土地刚开垦出来,没有效益,资金困难,无力偿还为由不归还借款,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或否认借款事实,原告此时的权利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未受到侵害。因此,原告的催款未果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其次,本案原、被告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可随时主张权利,直到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为止,这也符合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第三,在大力倡导诚实信用理念的今天,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请求,将会放纵那些在民事活动中别有用心的人,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