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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职业病?

发布日期:2009-03-26    作者:黄险峰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418发布了《职业病目录》。据此,1987115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一、尘肺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铜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信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硫酸二甲酯中毒;(43)丙烯酰胺中毒;(44)二甲基甲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眯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眈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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