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市西城区机关幼儿园相邻权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被告人:北京市西城区机关幼儿园
原告诉称,1986年被告为开办机关幼儿园(经查该幼儿园没有登记注册),选址于西城区某胡同院内,修建一座高12米,砖木结构的两层楼房,与原告房屋整个南墙相毗邻,其两房间距1.5米,并高出原告房屋5米以上,遮挡了原告房屋日照、采光。其二层房屋垂直高度越过原告房屋地基0.5米,导致被告屋顶雨水全部流入原告房屋地基及南墙基部内侧,致使原告房屋内墙经常受潮,重新装修多次。因原告房间常年阴冷,家具等经常受潮霉烂,导致原告电费、采暖设施费增加。后来被告又陆续在其二层楼的东面加盖一排小平房,导致原告卫生间窗户全部被小平房遮挡,全年无法采光。2008年,被告又在原二层楼的基础上,加盖三层楼,全部遮挡了原告两间平房西边两个窗户的日照、采光、眺望。原告的儿子自小居住在被遮挡阳光的房子里,经常生病,现在身体都还不好。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装修费等,每年经济损失1万元至今为23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私搭乱建房屋。
【裁判】
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法理分析】
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的民事案件,涉及邻里之间的采光、通风和眺望的权利协调,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案件,分析该案件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相邻关系的概念认定。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要件在于其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发生,因为一些共通的水流、阳光等自然资源的利用而产生,一方的使用须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者忍让,实质上是体现邻里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的理念,可以说相邻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责任认定:即在相邻关系中权利的相互分配界定。
由于相邻关系是强调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对于不动产的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时发生矛盾时,对于彼此矛盾的协调,既使有需求者从邻方得到必要便利,又对此种要求有所节制,避免提供便利方遭受来自邻方的危险和损害,因而在斟酌各方利益时,要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具体到建筑物方面可能存在的相邻关系,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时要遵循建筑学上关于采光、通风等原理,在其建筑行为损害了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停止其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建造幼儿园以及其上的第二、三层完全遮蔽了原告的光线,导致了原告房间的采光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排水系统的不良设置,又增加了原告房间的潮湿度,这样不仅造成原告房间内光线昏暗,天气阴冷,还导致了其孩子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影响,房内家具受潮等财产的损失,被告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但是原告需要举证其儿子健康权受损、家具霉变引起的财产损失和被告建造房屋侵犯其相邻权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样她的请求才能够得到足够的证据支撑。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邻里和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长久以来的家国观念所构筑的法律理念,在日常生活中,要处理好邻里关系,相邻关系的良好处理功不可没,它可以减少摩擦、避免纷争,使气氛融洽。要处理好相邻关系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从相邻各方来说,在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要注意相互间的协作,兼顾邻人的利益,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的精神协商解决,实在无法达成协商的,可以交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千万不可以暴力解决事端。
2.其次,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其作为处理相邻纠纷的主体,要注意兼顾各方的利益,不得偏袒或者片面思考问题,要始终贯彻团结的理念,妥善解决邻里之间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84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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