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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近邻!

发布日期:2024-03-18    作者:陈莲花律师

案由:相邻权纠纷

案情:南平市建阳区曼山某小区的7栋303室发生自己在使用住宅的过程中,发现阳台的楼面出现漏水的现象,便找到7栋403室的住户,反馈要求其查看下是否存在防水或是管道破裂的问题,刚开始双方都还配合,物业也介入,也找了专业的水电工去查看,后明确有可能是楼上对阳台进行改造后,又未进行防水,一旦楼上用水不当,便会有水渗到楼板,而发生了楼下漏水的问题,经三番两次的沟通后,楼上的住房都不肯承认存在上述情况,也不配合进行修复,无奈303室的只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上问题。

律师承办:接受委托后,律师到现场去查看,拍摄了出现渗水的视频和照片,并让物业出具初步的凭证,确认双方因为渗漏水的问题,已通过调和无法协商的证明,后准备诉讼材料提交法院。那本案的关键在于渗水的原因是谁造成的,问题出在哪里,若双方不愿意面对,承认的话,是需要申请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的,一旦鉴定损失就会加大,造成调和的可能性降低。因为长期的沟通,导致双方已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并未积极的配合,反而不承认渗水的问题是其未做防水的原因造成的,双方对原因及损害无法达成一致,故本律师当庭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的鉴定原因、损失及修复的方法。

法院结果:最终拿到鉴定结果后,楼上的原因是主要的,楼下因为在楼板上安装了雨棚进行打孔,也承担次要原因,故双方各让一步,又鉴于邻里的关系,法院在调解工作下了很大的功夫,最终调解结案。承担鉴定费、损失及部分律师费等。
律师寄语:这个案件是本律师同学家的事情,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也试图通过调和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双方对渗漏水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故最后仍走上了鉴定的路,导致双方调解成本的加大,作为邻里纠纷的案件,本律师的理念是双方都应当坦诚的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成本,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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