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谌太林玩忽职守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太林。
 
2007年7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0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太林犯玩忽职守罪,于200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0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07年6月29日8时许,宁陕县广货街镇一群众发现镇政府南边800米处桥儿沟口有一流浪乞讨人员躺在草丛中,便向镇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指导员吕华同协警李亮赶至现场,通过查看发现此人系年龄约30多岁的一男子,没有穿鞋,脚上沾满黄泥,语言含糊不清,身上有陈旧性伤痕,不能行走,亦无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便怀疑此人系流浪乞讨人员,立即打电话向该镇镇长吴大鹏汇报了情况,吴大鹏让吕华先找个医生给诊断一下,随后安排民政干部前去处理。吕华便找到广货街镇唐仁芬个体诊所医师助理唐仁芬到现场对该男子心脏进行了听诊检查,认为该男子心跳正常,可能是饥饿所致,便未作进一步诊治就离开了现场。吕华在骑摩托车送唐仁芬回诊所的路上,遇到已接到吴大鹏电话安排的被告人谌太林,吕华将诊查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谌太林,随后二人一起来到现场。被告人见该流浪乞讨男子侧睡在路边,语言含糊不清,不能行走,身上有陈旧伤痕等情况,便认为此人系饥饿所致,没有积极采取相应救助措施,而是返回该镇政府,从食堂拿了两个馒头和一个烧饼交给出租车司机姜德印,让拿去给该流浪乞讨男子吃,并以30元的价钱(实际未付)雇请该镇个体户郭云丰,让其同姜德印一块将该男子送往黄花岭岭东柞水境内。
 
姜德印与郭云丰便一起开车将该男子送至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四组102省道黄花岭隧道,二人将该男子抬下车放在隧道边的台阶上返回,姜德印与郭云丰二人在返回宁陕县广货街后,即将放置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同年6月30日13时许,在黄花岭修路的工人李后银等人发现该流浪乞讨男子大口喘气,便一起将该男子抬出隧道放在公路南侧一块空地上晒太阳。当日15时许,柞水县营盘镇秦丰村村民陈太明等人路过时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便打电话向柞水县公安机关报案。经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为该流浪乞讨男子因感染诱发心肌炎引起心力衰竭死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报案笔录证明本案的案件线索系群众报警。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发现该流浪乞讨男子死亡地点在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四组石窑沟口102省道黄花岭隧道旁空地及现场的具体情况。3、尸检笔录及照片证明对该流浪男子尸体进行剖验的具体情况。4、证人陈太明证明2007年6月30日15时许,他和肖鑫等人准备到黄花岭坡上捡干柴,在隧道外的空地上发现躺着一个男性尸体,他就打电话报警。5、证人闻衍兵证明他在2007年6月30日早经过黄花岭隧道时发现有一个人睡在涵洞内公路外侧的台阶上,他认为是流浪汉,也没太注意这个人有何特征。6、证人王胜旺证明2007年6月29日下午19时许,他修路放工后,骑摩托车回家路过黄花岭隧道时,发现隧道中部台阶上睡了一个人,6月30日早6时40分左右,他从家里到修路工地路过时发现那人还睡在台阶上,下午放工回去时,才知道那人已经死了。7、证人李后银证明2007年6月30日吃过午饭后,他们到黄花岭工地干活,听贾长军说隧道内台阶上有一个人,像是要死了,他就和陈继富等人进去看见那人躺在右侧台阶上,大口喘气,眼晴发直,也说不了话,他们想这个人可能冻坏了,就将这个人抬到涵洞下边右侧公路边上的一平处晒太阳。过了一会儿,听说这人死了,该证言与证人吴国湖、吴世安、陈继富、马发银、贾长军等证言相印证。8、证人郭贵胜证明2007年6月29日8时左右,他和工人在广货街南头桥儿沟口修路时,发现有一个人爬在沟边草丛中,他就给矿长徐之存打电话,徐之存到现场看了后,他们便向宁陕县广货街镇派出所报了案。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来了两人让帮忙把人抬到路边,发现此人不能动,坐不住,尾椎骨附近有块疤,呼吸微弱,该证言与证人徐之存、梅耀刚的证言相印证。9、证人吕华证明2007年6月29日8时34分,宁陕县广货街派出所接电话报警,在广货街南800米处桥儿沟口草丛里躺了一个人,他就和协警李亮赶到现场,见是一个男的,年龄大约30多岁,没穿鞋,脚上沾满黄泥,身上有一块陈旧伤疤,不能行走,可能患有疾病,身上无任何证明,他就怀疑此人是流浪乞讨人员,便给镇长吴大鹏打电话汇报,要求镇上民政部门协助处理,吴大鹏接到他们的汇报后,便答复安排民政干部谌太林前来处理,让他先找个医生给诊断一下,他就找唐仁芬到现场检查,唐检查后,说这个人心跳还正常,身体虚,估计是饿坏了。在送唐仁芬回诊所的路上遇到被告人谌太林,给说了相关情况,并一同到现场,被告人谌太林查看此人情况后说“这个人走不动,我想办法处理”就回去了,后姜德印开车到现场说谌太林让把此人拉走,他们帮忙将此人抬上车。到了6月30日下午,才知道这个人死在柞水境内的黄花岭上,该证言与证人李亮、唐仁芬证言相印证。10、证人吴大鹏证明2007年6月29日8时许,他接到派出所指导员吕华的电话后,让吕华先找个医生给看一下,然后就给负责民政工作的谌太林打电话,让谌太林和吕华联系,把这件事处理好。11、证人姜德印证明2007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谌太林给他说让他把一个叫化子送到柞水地界,放在路边上就行,并在车上放了一塑料袋馍,叫给叫化子吃。他就到桥儿沟口,见路边爬着一个男的,周围人很多,帮忙把这个人抬上车。他将车开着走到广货货街三叉路口时,当地村民郭云丰上车。于是他们将车开到柞水地界黄花岭道班下边的隧道内,将那人抬着放到右边的台阶上,把装馍的袋子放在那人身旁,回去后将此情况给谌太林说了,该证言与证人郭云丰的证言相印证。12、中共宁陕县委组织部宁组干字(1998)75号、(2002)14号、(2006)14号文件及中共宁陕县广货街镇委员会(2007)10号文件证明被告人谌太林的任职情况。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民发(2003)90号《陕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以及2006年5月8日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意见》等在卷可查。14、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07)鉴字第20071213号司法鉴定书及柞水县公安局柞公刑技字(2007)第10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该流浪乞讨男子因感染诱发心肌炎引起心力衰竭死亡及尸体上的伤痕情况。15、被告人谌太林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被告人谌太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谌太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09年9月29日止)。
 
【法理解析】
 
所谓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二者同时具备,属于结果犯。本案从行为和结果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就如被告人对上述分析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谌太林没有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定职责,同时宁陕县也未设立救助站,且该流浪乞讨人员的死亡系自然疾病死亡,并非被告人的行为所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太林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被告人的行为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死亡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判断被告人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关键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实是引起与被引起,按照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这里的镇长和医生其实都是有责任的。但是按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确定地说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从之前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到条件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由于必然的因果关系限定的范围太狭窄,导致其丧失地位,笔者比较赞同别的学者所说的条件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2)条件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3)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否;(4)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能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5)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6)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人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显然该案中被告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同时他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他都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93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第94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2号,以下简称(立案标准) 第二部分读职案件中规定: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