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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冤假错案,再审有了保障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110网律师

 

于海峰律师发布于 2008年12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8年11月10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自 2008年12月1日起 施行。
    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是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具体措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7个条文,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
    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规定,并用9个条文对再审事由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上的偏差。
    民事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所以,此次的司法解释着重对这些关键词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解释》所列举的“新的证据”的范围,主要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等。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解释》明确规定,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等情况。
    提起再审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到再审申请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解释还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通过案件的再审,对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克服“申诉难”问题,并且可以减少当事人为申诉上访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司法解释还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再审案件明确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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