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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精神与民生责任

发布日期:2009-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汶川大地震后的当天,我在悲愤中匆匆撰文《地震专家比不上一群蛤蟆》,并通过几家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公开传播。尽管写作心境是“悲愤”的,但悲愤只是为作品的讽刺意味增加了浓度,甚至激发我在文章尾声提出了“地震局常务副局长由蛤蟆担任”的科幻建议,但全身的悲愤却没有覆盖我一头的冷静与满腔的理性,对地震专家及政府官员的谴责立场坚定地矗立于字里行间;尽管写作时间是“匆匆”的,但匆匆的时间至多对文笔的润色产生了顶点的影响,它丝毫没有给作品传递出来的中心思想打上任何折扣。

  文章发表后,众多读者参与讨论,想法不一,意见有别。有人认为,地震预测难度极高,动物行为异常与地震没有必然联系;有人认为,在灾难面前,应该先讲爱心,至于政府责任问题,“秋后算帐”;还有人认为,对待地震专家应该宽容,不应过多指责。这些商榷意见,归结为一点,其实就是科学精神与民生责任问题。

  这些天,我一直在电脑旁边关注四川地震的实时报道,心情焦躁不安。死难者数字在滚动增长,倒塌的房屋和校舍,成为一片废墟,废墟底下,掩埋的是一具具尸体以及在生命最后一刻垂死挣扎的人,有孩子,有妇女,有老人。抢险救灾队伍艰难推进,顽强奋战,无数个感动故事不时传来,无数个揪心镜头不断出现。敬爱的温总理,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作为总指挥,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亲临现场,热泪盈眶,哑喉破嗓,身体受伤,投身抢救,使救灾工作得以持续推进。与此同时,各地群众纷纷援助灾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爱的奉献再次齐声唱响。

  危难时刻,让我模糊回忆起了唐山大地震。我出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降生恰好半年,唐山大地震发生了。那时我才刚刚会爬。家乡有地震预报通告,各家各户都在院子里搭起草棚,以躲避可能到来的地震。在地震棚里,我爬进来爬出去,感觉既新鲜又好玩。几天后,我们那里没有地震,唐山却发生了大地震。彼时,我对地震毫无意思能力,不可能知晓地震为何物。院子里的地震棚,在我的眼里也只不过是父母为我制造的一个大玩具;地震在大人眼里是灾难是恐怖,但在我眼里却是一场哄小孩玩的游戏,如此而已。

  32年之后,汶川又发生了大地震。此时,我也年过32岁,对地震的意识,显然已经不再停留在“草棚玩具”、“小孩游戏”上了。虽然不是地震专家,也不是主管地震的行政官员,但也大抵对动物异动与地震预测的常识稍微了解一二,知道地震学、灾害学、预测学中都有关于地震征兆的研究成果。大量研究成果表明,地震是有征兆或者预兆的,当这些征兆出现时,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特别注意。动物异动未必一定有地震,但却足以提醒有关当局。此时,专家或者官员的对动物异常行为的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动物界,例如说什么“纳凉”、“生态优美的象征”、“正常迁徙”等,而应当如我文章中所言“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推测大自然”,因为这种异动很可能涉及到人类利益。但在这次蛤蟆迁徙事实面前,有关专家、官员却解释为蛤蟆外出“纳凉”,没有使解释更推进一步。

  这样的解释,轻而易举,甚至还可以像我《地震专家比不上一群蛤蟆》一文中所列举的无限种可能的解释,诸如蛤蟆纳凉、搬家、迁徙、游行、示威、罢工、结婚、竞选、演出、马拉松比赛甚至说蛤蟆也在传递奥运火炬,等等等等。这种仅仅局限于动物界的解释,对可能损及人类利益之险情发生的预防,几乎毫无意义。如果以此解释逻辑,那么,当猪拱拦门狗狂叫时,是不是要解释为猪和狗在发情或者叫春呢?

  我认为,当面临大规模的动物异动现象时,应当宁可多往坏处着想,也不要牙齿和舌头一商量,上下嘴唇一接触,就作出轻描淡写的轻浮说辞。更何况,本次大地震之前的预兆还不止蛤蟆集体迁徙游行一例,甚至不止四川绵竹蛤蟆迁徙一例。从目前的报道来看,这次地震前夕的征兆显然不是单一的。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一些本能在逐步蜕化,已经远比不上动物对自然界的反应能力和灵敏度,从这个方面说,在预测地震方面,动物可能强于人类,但动物最单纯、最善良的表现是它们在提前预测到会有灾害出现时,会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向人类“建言献策”。这足以帮助人类作出及时预防,此时,有关负责方面应该更加提高警惕,加强预警机制。

  如果说,目前的地震监测预报科技水平确实有限,地震专家的研究预测能力也远远没有达到一个足以准确预测的水平,同时也没有动物异动、显著地震云等地震预兆作为协助或提醒,那么,一味的谴责地震专家和地震官员,确实对他们有失公平,甚至说过于苛刻,或者说没有“宽容”地震专家。问题是,地震学和灾害学的基本原理中都包含有地震预兆这一重要环节,大量的证据已经表明此次大地震也确实有过前兆,应当说,已经对地震专家和地震当局给予了较为充分的提醒。在这种优势信息引导下,在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和仪器的优势硬件环境下,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汶川大地震之前没有任何权威预警信息发布,当无数人群正在上班、上学时,地震突如其来,生命瞬间化为幽灵。

  而且,更进一步的事实是,这次地震波及的范围十分广泛,除少数几个省份没有震感之外,大半个中国都不同程度的发生了地震,绝不只是汶川一个小小的山城发生了意外地震。木已成舟,人们只能倒推,如此大规模的地震、局部地区几十年才一遇的高强度地震,又有如此显著的地震前兆,难道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真的不能做到哪怕是最小可能的预测吗?

  或许有人又要开始拿“诸葛亮”说事了。但我认为,作为非地震学专业的纯粹外行,人人有权选做“事后诸葛亮”,而作为专门从事地震研究以及地震监测预报的专家、官员,则有义务尽量做到“事前诸葛亮”。否则,国家和人民花费重金去养活这么一批专家和官员,不仅徒劳,而且无益。与其大伤钱财养专家、养官员,真不如划拨专款养蛤蟆。

  因此,这不是什么“宽容”科学家的问题。真要说到宽容,我认为,对待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可以去有条件的适当宽容,毕竟科学界有无数难题等待攻关和突破,但对于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我们无法容忍,更无法去慈善地施以宽容。在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方面,社会上有两类人基本上不应随意给予宽容。一是官员,一是科学家。尤其在当前学术与权力经常轻易挂勾的环境下,更不应随意宽容科学家。宽容科学家的理念一旦在社会上流行甚至深入民心,那么,人们对科学家的指望就大受挫伤;科学家的自我要求以及钻研责任就会发生怠惰;权力和科学就会更容易发生千丝万缕的不当关联,更有助于助长权力与科学、官员与科学家的不当聚合,尤其是腐败的权力和伪科学的聚合!这是极其危险的!当然,强调对科学家宽容的谨慎态度,并不意味着要求科学家万能,或者对科学家提出超前、过高的非份要求;同时,非科学家对科学家的正常追问,也不等于对科学家的不宽容或者过分要求。其实,作为非科学家的民众,出于起码的好奇心里和科学信息的知情要求,对科学家提出种种疑问甚至质问,这都是无可厚非的,科学家不但不应当回避,相反,还应当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显然,这已不是宽容与不宽容的问题。这更是权利行使与责任意识的辩证关系问题。我再继续较真一下,真要宽容,要应该宽容大自然、宽容地震,而不应该宽容地震专家和地震官员。

  退一步说,即便当前的地震预测能力确实不能做到准确预测,那么,国家对地震研究作出的巨大投入,究竟有没有激活地震专家的研究意识和研究能力?我国《防震减灾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但科学研究能力和监测预报水平的提高,不仅需要国家的扶持,更需要主管领导以及科研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与职业责任意识。无论条件有多么优越,待遇有多么丰厚,如果地震专家和官员不潜心于学术研究或者对学术研究给予充分重视,以浮躁的心理、怠堕的作风勉强应付科研项目,机械追求科研任务的量化完成,不注重提高科研质量和实力,仍然不可能取得符合社会效益、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研成就。

  当前,学术研究领域存在着虚无浮躁、急功近利等不正之气。真正热爱学术、献身科学的人究竟还有多少?在市场经济大潮滚滚而来的精彩世界诱惑面前,能够真正坐得住冷板凳、沉得住寂寞心、收得住物质欲、稳得住不安身、留得住真精神、受得住苦磨难、经得住大考验的,究竟又有多少人呢?我禁不住提出这样的疑问,旨在说明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是万万不可丢的,政界和科学界尤其如此。在一片浮躁的科研作风和唯利是图的工作作风熏陶下,即便聚集全球资本,照样也会养出一堆科研的懒汉、学术的庸才和渎职的官员。

  不退一步说,假设目前的地震预测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超的水准,但科学家的科学精神在政治家的从政精神面前,也会扭曲变形。不知何时,也不知出于何故,诸如地震、疫情之类的信息,国家总是以高度戒备的态度加以对待。这种态度直接体现于现行立法,《防震减灾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这条规定是“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的进一步阐释,明确强调了统一发布的预报机制。从稳定立场出发,统一发布制度有其必要性,可以有效防止非权威信息甚至是谣言信息在民间蔓延。但是,统一发布制度并不意味着对地震监测预告信息的封锁。易言之,统一发布制度不等于统一不发布制度。

  在地震监测预告信息的发布制度上,我认为,立法在确认统一发布制度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发布的运行机制。一方面,要正确理解科学精神。科学精神不等于精确数据,如果将科学精神与精确的数据等同起来,这不能算是科学精神,这是一种非科学精神,或者说是对科学精神的歪曲。当前在科学界有这样一股“数据作风”,即数据说明一切,一切借助数据。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科学仪器的诞生,数据大都借助科学仪器获得。于是,凡提到科学,必然涉及数据;凡提到数据,必然涉及仪器。不看到精确的数据,绝不轻易给出任何结论。这种“数据依赖主义”风气非常流行,例如在医学界,医生尤其是专家门诊的医生不敢轻易下结论,不管什么病症,几乎要借助仪器,通过数据来分析结论。

  不是依赖数据有科学过错,而是说科学不全是数据,也未必全部借助数据说话。离开了数据,也有科学存在的空间。甚至可以说,科学就是在缺少数据的未知空间得到发展的。有些科学领域,除了依赖数据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对可能性的大胆推测。在地震学领域,当有属于地震前兆范畴的大量信息可以掌握的情况下,一面是消极等待准确数据精确预测地震然后上报统一发布,一面是积极大胆提出可能性设想并且向民众发出预警公告,究竟哪一面更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观?道理应该不证自明。况且,后者并不违背科学精神。因为前文已经反复说过,科学既包括现实也包括可能。在科学哲学上,可能性和现实性共同存活于科学哲学。承认科学现实和科学可能,符合科学精神;只承认科学现实而不承认科学可能,不符合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绝不只是科学现实,包括也当然包括科学可能。甚至可以说,即便在精确的数据面前,科学仍然没有止境,它仍然是一种可能。天气预报结论以数据为判断标准,但这种以数据作为基础的天气预报仍然是一种可能,所以才有所谓不准确的预报。这都是科学所拥有的正常品格。

  问题是,对科学精神的理解,往往出现偏差甚至扭曲。尤其当科学精神面临一些非科学性干扰时,科学精神就会无条件输给非科学性干预。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即便是最具科学精神的科学家,也仍旧只能是一声叹息。但问题是,不敢对抗非科学精神的科学家,严格说来难以谈得上具有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的生命力在于,除了科学没有任何。随身民族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推进,国家越来越重视科学,尊重科学家。这是好事,但享受科学成果的人们,或许更希望对科学以及科学家的尊重继续往前推进。尊重科学、尊重科学家,就必须尊重科学精神。尊重科学精神,就必须让科学家大胆说话,防止科学精神输给非科学精神。

  另一方面,要正确对待民众的信息渴求与合理质疑。不可否认,现在的言论自由以及公众知情权,在不断朝着进步的方向发展。也不可否认,对待一些违法性煽动言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我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5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对待谣言,国家法律当然应该禁止,有关方面也有义务有职责予以平息和澄清。但在对谣言的认识问题上,应该注意将谣言与信息渴求、合理质疑严格区分。例如,在地震信息面前,如果有人搜集到了关于地震前兆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哪怕是信息报送者在报送信息时大胆作出了关于即将发生强烈地震的预测,也应该慎重对待,不应该草率将之界定为谣言。当地震发生之后,有关地震损失及救灾信息,民众有权知悉。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国家建立了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但公众之间也应该有权分享自主获得的有关信息,哪怕这些信息赶在了权威发布之前。这些信息的交流,除非纯粹是为妖言惑众、图谋不良,否则,绝大多数信息分享者或者交流者可能也仅仅是在本能地满足一种信息渴求。因此,在界定信息的可传播性上更应该持谨慎态度,不便动辄作出处理。同样,对待公众的合理质疑,也应该予以尊重,防止将合理质疑作出扩张解释甚至歪曲处理。

  因此,在地震预防信息的检测预报中,有关专家和当局不应忽视民众信息。或者说,当局在对待重大灾害监测预防信息时,应当避免“唯专家信息是真,群众建议置之不理”的片面态度。群众工作路线也要坚持,这也是一贯倡导的优良工作传统。尤其是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重大灾害方面,更不应忽视任何足以有助于监测和预防的信息搜集与占有。这同样也是一种科学精神。

  有了这样的科学精神,在人的生命权与以生命权为代价换取来的暂时安宁之间,作出何种选择,就不言自明了。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话一点都没错。但这话不能只是在生命丧失之后才格外强调,应该赶在生命丧失之前倍加关注。生命权这一最大的人权,是社会长治久安和生产力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为了尊重人的生命权,防止生命在瞬间即逝,暂时牺牲局部生产力之发展是完全“事有所值”的,因为那是为了更好的安定和更快的发展。如果把科学精神局限于精确的数据,笼罩于严苛的政治,则只能是以牺牲人的生命权为代价去换取暂时的安定,损失的是高昂的救助成本,毁坏的则是长期发展、持续发展以及有关当局的声誉累积。

  前文已经提过,科学精神不仅包括科学现实,也包括科学可能。在科学可能的领域,出现错误预报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这不违背科学精神。以地震为例,假如政府错误的预报了地震,让可能发生震灾的有关地区群众暂时采取防范措施,哪怕是地震终究没有发生,民众也不会有无理的抱怨和伪装的冤屈,反而会感激政府对人民的关爱。退一两步说,即便有民众会有对预报能力低下的指责,也总是好于未等来精确“数据”之前就丧失生命的悲惨后果。因为,这事关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不仅是宝贵的,而且只有一次。

  这不仅是一个科学精神的问题,也是一个民生责任的问题。科学精神与民生责任并不矛盾。民生责任之履行应当贯彻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的核心价值目标应当锁定于民生责任。换句话说,科学的科学精神应该以促进和优化民生为价值定位。仍然以地震为例,地震灾害重在预防。我国《防震减灾法》第3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预防地震比消极等待地震发生之后去救助更有利于保证民生。当然,预防地震的责任不只是地震局,《防震减灾法》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以建设行政部门为例,该法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显然,建设工程质量如何,对地震的预防和损失的减少功能关系甚大。在此次汶川地震中,不少学校发生了倒塌,人们就不禁纷纷质问:为什么学校的校舍在地震面前显得如此脆弱?而受伤和死亡的却是大量茁壮成长的孩子。因此,民生责任绝不只是一个部门的责任,是全社会的责任,涉及到责任心、敬业精神与依法履职的关系问题。《防震减灾法》第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民生责任不仅体现在地震的预防上,也洋溢于地震发生之后的救灾上。此次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应急救助工作,人民群众也积极投身援助行动,真正彰显了国家对地震灾区灾民的关心,也极具凝聚力地体现了国人的爱国热情和世人的无国界爱心。然而,在此次地震灾害问题上,以履行职责和奉献爱心为主线的民生责任,与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合理质疑和正当问责,并不矛盾。无论是一边谴责一边自觉奉献爱心,还是先奉献爱心再等待“秋后结算总帐”,都不影响民生责任的履行。更何况《防震减灾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如果以地震发生之后质问有关地震官员和专家,就想当然推断质疑者没有爱心或者将爱心置于第二位,这是对质疑者不公平的评价。

  事实上,之所以在此次地震发生后,出现这么多的谴责意见和质问之音,无非是在表达一种对灾区遇难群众悲痛之心,以及对造成如此高强度、大规模地震却没有任何事前预报的愤慨之情。两者显然并不彻底决裂,而是都统一于民生责任这一永恒主题。我也相信,即便再冷血、再硬心肠的人,在自己的同胞遭遇如此震惊世界的灾难时,也总不至于仍然若无其事甚至幸灾乐祸。如果真有这种冷漠者,只能认为这部分人确实是人心冷漠,而并非因为他们“忧国忧民”或者“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总之,在汶川地震面前,我们需要科学精神,也需要民生责任。科学精神不是消极指望精确数据,民生责任也不是忘记正当问责。在对待科学精神上,应以民生责任为主流价值判断,不顾民生责任的科学行为与科学精神,不能算真正贯彻科学精神,应当受到符合科学精神本质的质问——不仅包括有精确数据作为依据的现实性的专业质问,也包括没有精确数据作为依据的可能性的非专业质问;在对待民生责任上,应以科学精神作为正确指导,不顾科学精神的民生口号与民生实践,不能算真正履行民生责任,应当受到符合民生责任原理的质问——包括对事后救济过程履行民生责任的质问,也包括对事前预防过程履行民生责任的质问。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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