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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选择和提交,一定要慎之又慎!

发布日期:2024-05-23    作者:邹高飞律师

民谚云“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律人说“证据是诉讼之王”!这充分说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必须要有证据来支撑;被告反驳或者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是因为,再厉害的法官或者律师,根本无能力去还原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客观事实。法官和律师只能依照证据来还原原被告之间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很多老百姓在打官司时会把自己所有的证据一股脑的全部上交,认为越多越好,这里面也包括一部分律师也是对证据没有进行认真的选择就全部提交给法院,导致了案件的效果差强人意。

那如何对现有的证据进行选择和提交,让自己提交的证据更容易被法庭所采纳,进而能够支持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呢?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要明确何为证据,证据具备哪些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认定主义。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原被告需要在明确证据概念及其证据的八大表现形式和三个基本特征方面去寻找证据、选择证据、向法庭提供证据。

二、要根据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或者是抗辩对方的诉讼请求来选择和提交证据

诉讼请求是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利主张,通俗理解,就是原告通过诉讼希望达到的目的。原告方要根据这个诉讼请求去选择和提供证据,比如客运合同引发的侵权案件,如果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那就要按照客运合同纠纷选择和提供证据;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侵权行为,那就要按照侵权事实选择和提供证据。而被告则要根据如何驳斥原告的诉讼请求来选择和提供证据。所以必须要根据诉讼请求去选择和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分析以及筛选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一定要明确的是“证据的提交是把双刃剑”。有些证据不仅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可能会证明对方的主张,故而需要分析利弊作出相应的取舍,从更多的证据中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哪些证据最好不交,哪些证据必须提交,一定需要搞清楚。一定不要把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庭,一定要将对自己有利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诉讼请求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笔者曾经看到过一个当事人提交了对对方有利的证据,这个证据完全推翻了他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请求,并且让法官形成了他不诚实的内心确信,法官在庭审中一直对其进行打压。

四、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是无法撤回的

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虽然对我方不利,我方那就将这个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撤回来吧。这个想法是不现实的,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的任何纸片、任何资料、任何证据均不存在撤回的任何可能。法庭均会按照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

五、尽可能的在举证期限内一次性将证据提交完毕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的当事人,立案时提供了一些证据资料,第一次开庭时再提供了一些证据资料,第二次开庭时再提供了一些证据资料。在二审开庭时再提供了一些证据资料。向法庭提供证据断断续续,后来导致了案件结果大不如人意。

作为当事人还是受托律师,在立案或者应诉前,竭尽全力的搜索寻找一切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立案时或者应诉时一次性的提交给法院。若是庭审中一方提交了补充证据,作为另一方根据对方提供的补充证据而向法庭提供的反驳证据除外。

另外,更不要搞证据突袭,不仅耽误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还会给法庭造成了不好的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六、针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事先预估法官可能提出的询问,并做好回复

法官若发现双方的证据效力皆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对证据来源存疑等情况下,就会向当事人发问,通过发问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法律事实和客观情况,以此来建立自己的内心确信。故在向法庭提供证据的前提下,要预先评估法官可能会根据证据及庭审情况询问的问题,事先做好回复的准备,以避免庭审慌慌张张。

邹高飞律师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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