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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观、性骚扰与人际交际秩序

发布日期:2009-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上有一个概念叫“人身权”。简单地说,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对人身利益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为任何民事主体所享有,由此形成的人格权法律关系,土生阿耿将其俗称为“我——我关系”。人格权又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前者是民事主体对一般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后者是民事主体对体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名称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由此形成的身份权法律关系,土生阿耿将其俗称为“我——他关系”。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另外,民法法律文本和民法教科书上提到的“荣誉权”,在民法学界通常将其归属于身份权,但土生阿耿认为应归属于人格权,因为荣誉利益在每一个人身上客观存在,荣誉利益的产生不仅包括来自某机构的正式授予,也包括来自他人的非正式给予,如表扬、赞美等,所以,荣誉利益属于人格利益而非身份利益,荣誉权便是人人对自己的荣誉利益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现代法律认可“人人都是人”。所以,概括意义上可以说,凡是人皆有人身权。可是,每个人的人生观不同,于是对人身权的看法也有差别。人们对自己的人身权的总的看法和态度,土生阿耿将其称为“人身权观”,简称“人身观”。人身观是人生观在人身利益和人身权此一具体方面的表现,是人生观的一个具体分支。
 
  传统社会,人们由于受当时社会的风俗文化观念之深刻影响,人身观相对比较单纯、朴素。但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阶段,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许多人的“人身观”却逐渐发生了“变异”,即:人们对自己的人身权有了新的认识,也赋予了人身权以更多元化的涵义,人身权的行使手趋向复杂化、多样化,甚至可以迎合某种利益取向而随意处分人身利益。土生阿耿试举几例加以说明:
 
  在一般人格权方面,有些人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正在悄然走向不独立、不自由和无尊严。比如,有些人为了贪图获取某种利益,可以放弃人格独立,将自己的人格权交付给他人,甚至任人摆布,前一阵子北京一个化名为“阿芳”的女生为了能够考取硕士研究生,竟然放弃自己的独立人格利益,通过与导师上床发生性关系这种“以青春赌明天”、“以真题换此身”的手段,换取研究生考试试题及答案。类似为了获取职业利益、岗位利益、官位利益、学历利益、财产利益等个人私益,而不惜丧失自己独立人格利益的事件不胜枚举。人格独立是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前提和基础,人格丧失了独立性,染上了附属性,再也难以保证其人格的自由和尊严。这种“不独立、不自由和无尊严”不是因为法治不健全、制度不优越所致,而是因为这些人自身的“人身观”在改变,或者说在发生变异。
 
  在具体人格权方面,同样存在大量变异现象。先来看生命权。土生阿耿认为,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宝贵的人格利益,那种“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的畅想只适合在诗境中生存,但在法境中却难以成立。然而,当今社会却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善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玩命不恭”之现象并不少见。爱情的挫折、学习的压力、工作的烦恼、婚姻的不幸总会让一些人选择自杀,以处置自己的生命来寻求幻想中的解脱。更有甚者,自杀现象逐步正趋向低龄化,专家指出,自杀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死因。在校大学生的自杀现象也让教育当局着实头痛,北京联合大学某本科生在4所驻京高校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竟然有1/3的在校学生曾有过自杀念头!另外,明星自杀、企业家自杀、官员自杀、集体自杀等现象也格外引人注目。另一方面,除了不能善待自己生命之现象之外,不能善待他人生命的行为也频频发生,街头垃圾堆里捡弃婴、各类情杀、财杀、激情杀、变态杀以及形形色色的伤亡事故等“不是新闻的新闻”也常常见诸报章。
 
  其次来看看健康权。现代社会人们的健康状况令人堪忧,除了看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之外,我们不得不要剖析一下“人身观”方面的因素。毫无疑问的是,相比传统社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工作压力、学历压力、生活压力之大不容否认,由此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压力迫使人们为了在竞争行为中不至于遭遇挫败而忘我的投入。敢于面对竞争、挑战压力本身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科学人生观,但单独为了追求战胜压力而忽视了自身的健康因素,却是非科学的“人身观”。从生理上来讲,许多新型疾病逐渐滋生,有的在医学上尚不能治愈,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有些疾病传播的途径也并非再那么保守,如性工作者的大量存在客观上给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增加了很大的几率。而一旦人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人身观,或者一时放纵了自己的科学人身观,那么,健康权受损的可能性便会增加。从心理上来讲,精神卫生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心理健康的因素逐步提升为判断一个人健康与否的重要测量指标,而不正确的人身观非常容易导致大量的心理疾病发生。
 
  再次来看看身体权。现代社会人们人身观变异在身体权行使方面,着实值得考究。身体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身体利益享有的权利,即:人们可以就自己的身体之组成部分进行自由支配,比如扎辫子(对头发的支配权)、剪指甲(对指甲的支配权)、戴项链(身体装饰权)、穿短裙(身体暴露权)等等。然而,也有相当数量的人们在此方面的人身观发生了变异。比如,衣着暴露现象成为现代社会许多民事主体尤其是女性的着装风格。过去,人们的服装面积总体上是大于裸露身体部分的面积的,尤其在寒冬,当人们穿上厚厚的棉衣,再戴上棉帽、裹上围巾之后甚至只裸露一双眼睛。然而在现今的好多人身上,服装面积越来越小,裸露面积越来越大,很多时候裸露面积竟然大于服装面积。大街小巷,村头城里,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这本是行使身体权的自由,但是一旦这种自由被滥用时,就暴露了行为人人身观的变异。比如,在不适当的场合使自己的裸露面积大于了服装面积,甚至出现了“露点”、“露胸”、“露脐”等,05年央视春晚的“阿朵露点事件”,曾经被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土生阿耿对此也曾经做过文艺法分析。最近著名网友木子美“露臀”于大庭广众,我认为,都属于人身观的变异,而不再属于身体权自由行使的范畴。另外,变形手术、不适当的染发、“女大学生剃光头”、“男大学生留长辫”、小指由于指甲的过度留长导致其与中指一样长等现象,也是人身观变异的结果。
 
  具体人格权中姓名权、肖像权行使的变异也值得关注。姓名权本来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张三就是张三,李四就是李四。但在许多场合,却流行这样的称呼:“阿三”、“阿四”、“宝贝”、“阿宝”,等等,在异性人际交际场合,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另外,绰号也在一些场合使用频繁,比如把“范坚强”之姓名符号逆向谐音读取为“强奸犯”。这都表明了姓名权的行使方式在趋向多元化。肖像权行使也有类似变异。比如,我们注意到许多人的照片被储存于异性朋友的手机屏幕、电脑桌面,或者放置于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或者张贴于枕边墙面。网络聊天行为中,也可以自由地将自己的照片发送给聊友,或者通过视频信息传递让对方能够可视。这一方面是现代高科技带给人们的一种开放便捷观念,让人际交际更为自由,另一方面,也是人们的“人身观”在逐渐发生变异。
 
  另外,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具体人格权方面,也有变异现象。许多人为了追逐个人私益而不惜牺牲自己的名誉利益,比比皆是,如为了追求财产利益或者某种时尚精神利益而“傍大款”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并非少见,而这种现象的扮演者往往对自己在特定阶段的名誉利益不加珍惜,反而会认为这是社会评价提高的一种高地位之体现。隐私权方面,随着人们的“人身观”的变异,不注重保护自己隐私或者擅自宣传他人隐私的现象,层出不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逐渐成为法学家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贞操权方面,有些人的贞操观也在逐步淡化,由保守变为开放,“未婚妈妈”经常走入人们的视线,婚外性行为比例直线上升,“非婚同居”成为由潜规则演变为明惯例。前一阵子媒体还报道浙江某县一中学高考体检中发现了30名怀孕女生。当然,也有视“处女贞操”为宝物的极端变异例子,比如最近有报道说上海某高校一女研究生以“处女”之身为征婚内容诚邀千万富翁结为连理。
 
  在身份权方面,有些人的身份观也在逐步趋向多元化。在同一个时间,不仅担当配偶身份、父母身份和子女身份,而且可能还同时兼任“二奶”、“三奶”、“二爷”、“小蜜”、“情夫”或者“情妇”身份。因为这些身份的出现,还可能获取不小的财产利益或者非物质享受等精神利益,从而成功地实施“以人身换财产”的人身观战略。
 
  土生阿耿认为,现代社会出现的“人身观”变异现象,从表象上看是人们行使人身权的自由,但透过现象究其本质,其中的好多表现形式则是对人身权行使自由的滥用。一个人人身观的变异直接影响其人生观的发展变化格局,甚至还会殃及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发展质量,这种现象的增多甚至泛滥,直接影响到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当然,人身观的变异是人身观发展演变史上某一个特定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进程来看,人身观是随着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走向成熟的,但在转型时期的今天,这种变异现象只是一种短暂的起伏,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这是一种“波浪式的前进”走势,它不会持续太长的时间。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女性人身观的变异。社会转型时期的部分女性人身观的变异尽管可以一时给自己带来精神利益或者物质利益,但也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不利益”。在此,土生阿耿想到了当前热烈讨论的性骚扰现象以及性骚扰立法问题。性骚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容回避的一个社会问题,引发性骚扰事件的原因很多,骚扰者的骚扰思想和骚扰行为是内因,也是根本原因,但土生阿耿认为,外因也是不能不加以考虑的,其中,女性人身观的变异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从心理学上来看,男性在实施性骚扰行为之前,有一个心理策划过程,这个心理策划过程我们可以称其为“思想斗争”。哪怕这个心理策划过程只是一个极为短暂的瞬间,但这个过程却是客观存在的,且对性骚扰行为的着手实施起着决定性影响。在这个心理策划过程中,行为人很可能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将被其骚扰的女性,是否会接受其即将实施的骚扰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促使这个思想的产生之因素有多种,包括女性之相貌、言语、行为、打扮、交际意图等,当然也包括女性的“人身观”。在这种情况下,人身观变异的女性相比那些未变异或者没有明显变异的女性来说,可能遭受性骚扰的几率会更大。因此,在呐喊“性骚扰”写入法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审慎考虑一下,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的产生在女性方面是否也有其过失。在同等条件和环境下,人身观的变异程度越大,遭受性骚扰的几率和频率可能会越高。当然,相当一部分人身观变异的女性,在遭到性骚扰时会表现出一种容忍态度,但是,拥有科学人身观的人,即时遭受性骚扰,也会运用正确的没有变异的科学人身观表示出反感、反抗甚至私力或者公力救济请求,这样的反应无疑会成为降低其再次遭遇性骚扰可能性的一个因素。因此,应辩证地看待性骚扰现象。“性骚扰”的定义界定也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只有骚扰方式、场合等客观方面要件,尚不能一概界定为性骚扰,还要看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以及对该骚扰行为的反应。而主观反应更让人琢磨不透。在特定的条件下,人身观变异的女性尽管主观上可能会容忍甚至乐意接受来自男性的骚扰,但因受其变异的人身观之影响,她可能有在事后反过来指控男性对其性骚扰,从而通过“反言”来达到其“不可告人但人皆知”的企图。这一点也是促使我在有关媒体公开反对在中国现阶段将“性骚扰”写入法律文本的一个原因。
 
  然而,人际交际秩序又必须和谐。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人际交际秩序。人身观发生变异,很可能会加剧性骚扰现象的蔓延,这又反过来破坏了人际交际尤其是异性人际交际的和谐秩序。所以,将变异了的人身观“回归”,树立新时期的科学人身观,可以减少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塑造和谐的人际交际秩序,这在本质上不是限制人们行使人身权的自由,而是将滥用了的自由和扭曲了的人身观加以矫正。这就是我写作本文的目的。
 
  2005年7月3日深夜手写稿
 
  7月10日凌晨打字稿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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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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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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