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拓宽法院工作的监督渠道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旬阳县人民法院是地处秦巴山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6月。全院现有工作人员96人,其中法官61人,书记员20人,司法警察6人,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人员9人。院机关内设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书记员管理处等12个内设机构,下派棕溪、蜀河、双河、赵湾、甘溪、吕河、神河等7个人民法庭。旬阳县执业律师21名,执业法律工作者7名。旬阳县城区共有三家律师事务所,分别是: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旬阳县设立有三家法律服务所,分别是:旬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旬阳县蜀河镇法律服务所和旬阳县神河镇法律服务所。应该说达而文的进化论在律师界也同样适用,“狼多肉少”是目前律师案源的现状。
为什么为出现“狼多肉少”的现实问题呢?结合我县实际,笔者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案源有限。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诉诸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同时要当事人计算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大,当事人宁可选择打一架出口气也不愿打官司。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但当事人对此办法的认知度较低,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作好诉讼费用收取的宣传工作。
(二)供过于求。案源的“供”严重地满足不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求”。旬阳县执业律师21名、执业法律工作者7名,这是指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但实际还有许多“土”律师(无证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三)律师的名牌效应。“大”律师比“小”律师吃香,律师比法律工作者挣得多,能吹的(指吹嘘)比不能吹的抢手,能吃渴玩的比不能吃渴玩的更受当事人青睐等等。这里的“大”律师与“小”律师是相对而言的,也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能吹的与不能吹的也是相比较而言的,能吹的就是指口若悬河,没有一句能抓住案情的律师。能吃渴的与不能吃渴的也是应运而生的,能吃的包括不仅能吃山珍海味,而是能吃田园小吃;能渴的包括不仅能渴白酒,而且能渴啤酒,最好是能渴“混合酒”,酒水混合物;能玩的不仅包括能玩麻将的,而是包括能玩扑克的,最好会玩“浴足”。
(四)其他的暗箱操作。
如何建立和完善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机制,是需要广大法律学者思考和探索的问题。这里的沟通机制是指律师与法官经常性和正当性的沟通机制,而不是指律师与法官不正当的沟通机制,不正当的沟通是笔者认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的。笔者认为加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机制,有以下几点可供借鉴:
(一)提高法官待遇。人都有其欲望,只是其有强弱、控制力的差别。人的欲望逾强,控制力弱的话,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人的欲望逾强,控制强的话,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越小;人的欲望逾弱,控制力弱的话,其有违法犯罪的可能。反之,人的欲望逾弱,控制力强的话,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提高法官待遇,满足法官的基本需求,如衣食住行,甚至更高需求,如游(游,指旅游,笔者个人观点)。
(二)加大惩罚力度。既然法官的待遇提升了,那么法官违法犯罪的话怎么办,笔者认为,加大惩处力度,那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律师与法官联络的是很紧密的,超出正常联络范围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如法官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介绍案源、律师为法官出国出境旅游买单和律师与法官存在权钱交易等。法官是知法懂法用法的特殊群体。如果利用知法懂法用法来“玩法”,那将是很可怕的事情,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就是空谈笑谈。所以严厉打击法官违法犯罪,将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三)养成健康向上的兴趣观。这里笔者提出一个兴趣观的概念。笔者认为,兴趣观是指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感观认识的总结以及自我爱好的集合。兴趣观分为积极的兴趣观和消极的兴趣观、唯物主义兴趣观和唯心主义兴趣观。积极的兴趣观又称为健康向上的兴趣观,是指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感观认识的真实总结以及自我积极健康爱好的集合。消极的兴趣观又称庸俗低下的兴趣观,是指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感观认识的虚假总结以及自我消极庸俗爱好的集合。比如有的法官喜欢读书,有的法官喜欢赌博;有的法官喜欢垂钓,有的法官喜欢色情按摩;有的法官喜欢上网浏览新闻,有的法官喜欢观看网络黄色图片等等。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读书就分为读有益的书和读无用的书。法官养成积极健康向上的兴趣观,不给部分试图走水路的律师任何可乘之机,打消其斜念,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管理规范化。律师与法官的工作沟通要建立在规范化的基础上。从立案到审理到结案都要遵从法律的严格规定,杜绝律师代当事人立案现象。旬阳县人民法院神河法庭的附证据立案作法,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并推广。
(五)养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辩论自由。如果律师的质证或辩论观点与案件有关联,法官就不应该中断律师的发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是中立者的角色,绝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完善软硬件设施。律师与法官的沟通要掌握好度,平易近人并不等于暧昧,服务周到并等于同流合污,唇枪舌剑并不等于透漏案情。硬件设施方面,要设立律师阅卷室或律师休息室。
(七)尽量避免律师与法官单独相处。为什么是尽量避免而不是禁止,笔者认为禁止律师与法官单独相处很不现实,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要坚持“三个至上”,就要切近生活,深入实际。但我又不提倡律师与法官的单独相处,目的是为了避免律师与法官不正当的沟通,保证司法公正。
笔者一再强调加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很显然把律师放在突出显著的位置。目的是让律师来监督法官的工作,拓宽法院工作的监督渠道。法院工作的监督管理的主体很多,如党委的绝对领导,人大的立法监督,政府的经费保障,政协的参政议政,群团的相互协作,媒体的舆论监督等。为什么要提出律师监督呢?律师是知法懂法熟悉中国国情的知识分子群体。律师熟悉法院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工作方式,他们知道怎样去监督纠正法院的工作,比如说送达方式错误、举证期间不规范、法律文书校对出现疏漏等。或许有人说笔者是不是吃错药了,自己身为法官,怎么胳臂肘往外拐,要律师来参与法院内部的事情,其实我只是想让我们的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得更好,做到清正廉洁,明镜高悬。律师监督也不是无休止的,法官同样可以监督律师的工作。如果审查发现律师取假证、作伪证、贿买证人,那么就要依法追究律师的相应法律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双向监督,相互监督。如何落实律师监督法院工作,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笔者认为:
(一)相互尊重。律师和法官具有紧密联系的职业特性,彼此都应相互尊重。
(二)深入贯彻执行律师法及其相关规定。《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三十六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同时《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端正工作态度。多一些学习,少一些聊天;多一些研究,少一些吹嘘;多一些务实,少一些浮躁;多一些谦虚,少一些骄傲。态度决定命运,端正工作态度尤为重要。有一句话说的好,今天上班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
加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拓宽法院工作的监督渠道,方式方法很多,要结合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思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成绩,是我们每一个法官为之深思践行的问题。加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拓宽法院工作的监督渠道任重道远。
【作者简介】
李炳稳,男,汉族,1980年3月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就职于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酷爱创作,尤其擅长民事研究,曾有多部作品被中省市报刊网络刊登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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