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浅谈执行听证执行谈
发布日期:2004-0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
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负责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重要举措。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如何实现公正执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党的十六大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极大地鼓舞了战斗在执行岗位的广大法官的士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把加快制定《民商强制执行法》列入重要的立法日程,这也必然会给执行工作带来蓬勃生机。但是,目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执行工作越来越难。一方面,一部分申请执行人一味地把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于法院而埋怨法院执行无力,被执行人则由于千方百计地企图逃避债务而大叫执行不公;另一方面,由于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难以操作,而使执行法官陷入为难和无奈的两难境地。十多年来,面对执行难的困境和迷惑,执行法官在苦苦地探索和追求:解决执行难的出路在哪里﹖然而,执行难的形成和存在,除了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之外,与目前一些法院的执行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无关系。这主要表现为:有的案件,由于实行的是执行员负责制,一个案件从接案到结案,都是由执行员一人说了算。什么时候采取执行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他人都无从知晓,领导也无从监督。于是乎,有的遇到困难绕道走,碰到问题不解决,有些案件一拖就是好几年;有的接到执行案件以后坐等当事人找上门,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有的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有的对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及时实施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而不实施这些行为;有的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或者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的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有的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社会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或者指使、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提高价格,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错误拍卖、变卖第三人的财产;有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或者应当做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有的违反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终结执行,或者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执行;有的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者其他财产,或者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有的制作执行法律文书缺乏说理性,使当事人看了云里雾里,不能以理服人。这些无序操作和无规范化管理,致使一些存有私心的执行人员以有机可乘。最后以断送一批执行法官的政治前程为代价而使人们觉醒:执行工作要实施“阳光工程”,执行程序要走出“暗箱操作”,走向公开听证。以公开化解矛盾,以公开遏制腐败,以公开实现公正。
二
然而,执行工作有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所有的执行程序都要实行公开听证,这样做也会劳民伤财。一般来说,以下这些执行案件和程序是应当进行执行听证的。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让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审查各自的相关证据,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既要防止草率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盲目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理债权无法实现。
2?涉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事实真相,掌握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行使权力。使被追加者心服口服,不能追加、变更时申请方也毫无怨言。
3?对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案情比较复杂。要通过公开听证,掌握基本案情,抓住主要矛盾,各个击破,争取主动。
4?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让各方当事人都有说话、讲理的机会,使他们有话当面说,有理当面讲。对于那些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误解而产生抵触情绪的当事人,要通过听证,多做解释和法制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白和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程序,懂得法律常识,晓之以理,消除误解,防止矛盾激化。
5?对当事人反映或举报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查清真实情况。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以予纠正。对于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也要给予解释和说明,使其消除疑惑,平息矛盾。
6?对于拟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为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提供事实依据,防止滥用中止、终结执行措施,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7?对于其他需要公开听证的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对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对评估鉴定结论的确定,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等案件,也要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慎重处分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利和义务。
总之,哪些案件需要实行公开听证,执行案件的哪些程序需要公开听证,要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去处理。总的要求是在做出执行行为之前,让双方当事人都有说话、说理的机会,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三
执行听证是执行程序走向公开,增加执行透明度的一种必要形式。因此,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抗辩,审查和互质相关证据,采取简便的方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从而达到化解矛盾,促进执行的目的。
?一?
听证会应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听证会的本身就是执行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听证是执行工作的一场革命。传统的执行模式是一个案件由一名执行人员包揽到底。执行措施的提出和实施,执行异议的审查和裁决,重大财产的控制和处分,都是由执行员一人说了算。充其量也只是走一下讨论、合议的形式,或者呈报一下领导审批。没有真正发挥合议庭的整体功能作用。因此,执行听证要组成合议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全体合议庭成员都参加。听证前,合议庭成员应当交叉阅卷,熟悉基本案情、矛盾的焦点和听证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提高听证效率。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听证,直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抗辩,共同审查有关证据,掌握案件的法律事实,使全体成员在合议时做到情况明了,心中有底,提高合议时效。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听证,共同合议,形成了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共同责任,体现了三人审与一人审的不同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制约了法官的廉洁办案,促进了内部监督机制。堵塞了不洁法官利用执行案件的“暗箱操作”之便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程序疏漏。参加听证的法官应当着装,听证会一般应当在听证室或相对严肃的场所进行,合议庭成员不得缺席,并由书记员作好听证记录附卷备查。
当然,一些简单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也可以由执行员一人听证。如一方当事人对某个执行程序有误解的案件,由执行员一人听证,当面解释,当面说明,效果更好。
?二?
听证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的参加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其他参与人包括评估鉴定人、翻译人、证人等,执行听证的情况比较多样化。因此,有些可以举行单方听证,有些则应当通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到场参加听证。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比较简单的案件,法律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对于一方当事人反映法院执行不力的;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以及一方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在举行多方听证参加人参加的听证会之前,可以举行单方听证。对案外人、申请人等主体资格,相关证据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也可以进行单方听证。单方听证可采取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主持人对听证要决定的问题采取纠问式的方法,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直接就有关问题进行纠问和调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其异议和申请可以以口头的形式驳回,并记入笔录。
但是,对于那些重大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处分重大执行标的物,或者在执行重大疑难案件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执行案件,一定要通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到场,让各方当事人都有陈述、抗辩的机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各方面的因素,慎重做出执行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强烈要求听证,另一方当事人出于其他目的故意逃避、拖延、抵制而拒不参加听证或者中途自行退出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迳行做出执行决定。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了漫长的诉讼历程,执行阶段是决战的最后一刻,双方当事人都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而斤斤计较。因而矛盾比较集中,抗争比较激烈。申请方强烈地想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而被申请方则千方百计地企图通过某种途径逃避债务。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处在风口浪尖之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矛盾。因此,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到场,我们一方面要明确告知其因此而承担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也要谨慎从事,防止简单的以听证定论。
?三?
执行听证要体现简便的原则。执行听证是执行过程中某个程序、某个问题的听证,不是全案审查。因此,执行听证要体现简便的原则,切忌把执行听证“装修”成准开庭或变相开庭,一个听证一听就是半天时间,这就失去了听证的效率意义。首先要弃除开庭模式的前置程序,把查明听证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征求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可以由书记员或案件承办人提前完成,不必要在听证会开始后逐一进行。否则就与开庭审判相类似;其次是审判长可以采取纠问式的方法,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直接提出听证的焦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让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和出示相应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能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则当机立断,能当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则耐心做好调解工作;再之是即听即议,即议即决,不要拖延。因为执行听证是某个程序、某个问题的听证,不是全案审查。审判长应该坚持当天效率,当天听证,当天合议,当天做出决定。有的时候执行工作是争分夺秒的,稍有拖延就可能给整个案件的执行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要坚持简便原则,坚持当天效率。即使有些需要补充证据的,也要规定严格的期限,不能无期限的拖延。
为了防止某些案件的当事人利用听证的机会转移财产,给执行工作制造障碍。对动产部分的处理可以先采取控制性措施后组织听证,对不动产部分的处理则应该先组织听证再实施执行行为。总之,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听证的艺术。有的可以一案一听证或一案多听证,有的可以一事一听证。有的听证要与执行和解相结合,有的要与协调解决相结合。有的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还可以邀请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有利于各方面都了解有关情况,发挥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多方面,多渠道地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四
实行执行听证,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了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将会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实行执行听证,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全面了解案情,掌握真实情况,提高办案效率。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听证,直接听取各方面当事人的陈述和抗辩,直接审查法律事实和有关证据,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合议时做到围绕焦点,有的放矢,各抒己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整体功能作用。比较于以往由承办人一人汇报案情,合议庭其他成员靠听汇报定案,无疑是执行工作的一大进步。同时,合议庭全体成员都直接参加了听证,对案情和有关证据都有了直接的了解,合议时就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重复询问,各成员开门见山,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效地提高合议效率,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实行执行听证,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工作就是战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决战就在最后一刻。因此,矛盾比较集中,抗争比较激烈。处理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矛盾,也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这些矛盾的产生,有些是由于申请人的风险意识不强或举证不能而造成,有些是由于被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而造成,而有些则是由于执行工作的某些程序不公开,致使当事人的误会或误解而造成。要解决这些矛盾,只有通过公开,通过实施“阳光工程”,才是比较好的方式。通过执行听证,各方面当事人都有充分的说话机会,有理当面讲明白,证据当面举清楚,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也公开于众,接受各方当事人的监督。通过“对簿听证”,有些自知理亏者消了气,有些证据不足者也认了账,有些误会和误解也得到了澄清和消除,执行起来,矛盾自然也会随之而解。
再之,实行执行听证,有利于法官廉洁办案。以往执行权过于集中,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少必要的公开程序,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些执行法官把握不住,很容易造成执行天平的倾斜。而执行听证强调的是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执行法官除了在听证会上与当事人见面。不再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再私下与当事人接触。同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听证,也加强了各成员之间的制约和监督,赌住了个别不洁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漏洞。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案都是由合议庭根据听证后决定的,不是哪一个人决定的,以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制约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信任感,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度,保证执行案件的公开、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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