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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引号的“捡”就是秘密窃取的意思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公正需要舆论监督,但舆论监督不能妨碍司法独立。日前一则广州机场保洁女工涉嫌盗窃罪300万元金首饰案,业经《广州日报》以《“捡”黄金面临无期徒刑,“女许霆”引争议》刊登后光招热议。
 
  笔者认为保洁女工是否构成犯罪须经刑事司法程序公开、公正审判方能解开悬念,本案由于犯罪主体实施盗窃的主客观事实证据不足,起诉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行为,无可厚非。《“捡”黄金面临无期徒刑,“女许霆”引争议》作者在补充侦查未果的情况下,先入为主认定其将会判决无期徒刑的结果,这样大胆的预测即便是我国的刑法泰斗高铭喧也不会轻易下结论的。当然了,能吸人大众眼球,引发“世界波”的新闻是成功的力作,至于比作“女许霆”是否恰当,有无暗示一定会判刑,已经无关紧要了,只要能把读者的思维掌控在文章的精巧构思之中,产生强烈对抗效果就“OK”了。
 
  为什么要补充侦查?为探究原委只能从文章曝光的信息来分析:犯罪嫌疑人保洁女工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发现行李车上的小纸箱,就顺手把小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等失主办理完行李托运手续返回原处这中间大约十分钟时间。如果按盗窃罪起诉,必须要查明被告人将小纸箱丢进垃圾箱当时是否明知里面是贵重物品(而不是遗弃物),刑诉法要求证据必须确凿排他,换句话说不能靠推理认为放在小车里而且还经过包装与丢弃在墙角旮旯而且脏烂差的垃圾有所区别,去认定主观有占有贵重物品的故意。笔者认为在证据上最起码应该查明三点:物证小纸箱的包装精良到什么程度,能否达到一般人认可的足可以排除是垃圾的可能性,物证上面有无金饰品字样等;被告人对遗失者办理贵重物品托运的情况是否有所观察,了解到或者判断出遗失人的行为目的;对遗失人到原处寻找的事实是否知晓,这不仅是盗窃罪的主观事实,还能判断其涉嫌侵占犯罪的主观方面,找遗失物行为本身就足以说明向不特定的非法占有者(控制者)主张归还的意思。
 
  报道一出,大家一路跟风,从法理上分析“女许霆”无罪的有之,口诛笔伐广东公安侦查机关没能正确掌握刑法知识的有之,认为侵犯人权的亦有之。既然烽火燃起,也并不完全是坏事,法律和文化艺术一样并不排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应该是新闻工作者的核心道德操守,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和商业价值容易误入歧途而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最后用一句最朴实的法律名言作为本评论的结束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补充侦查完毕后一切会水落石出的。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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