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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宜视为诉讼证据

发布日期:2009-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杨相峰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时往往把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作为认定自己事实的证据,庭审上对此还进行质证和辩论。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作证据质证认证是不准确的。

    一、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是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效力当然及于具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它们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均有立法上规定严格的法定程序,只要国家或有关部门没有明令废止,根本不需要当事人在庭审上举证、质证、认证这三个阶段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则直接可作为定案依据。

    二、诉讼依据是当事人主张其诉求或辩论主张成立的法律和事实。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在内规范性文件;“事实”特指由证据支持并证明的法律事实。简言之,当事人进行诉讼靠法律和证据,二者缺一不可,亦是说法律和证据是当事人打赢一场官司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不是证据呢?从形式上看,诉讼证据是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法庭提供的,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数种证据,均把法律、法规和规章排除在外。从内容上看,证据的主要功能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证明作用,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首要职能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社会规范,具有预测、指导、评价和惩罚功能。虽然某些法律特别是一些科学技术性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法、专利法,对具体案件确也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这也只能是法律功能多样性表现,而非法律的实质内涵。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宜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视为一种诉讼证据。

    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法规应当适用,对行政规章参照适用,这是行政审判的原则。因此,既不能承认当事人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举为证据,也不能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作诉讼证据使用。

    确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宜视为诉讼证据的观点,有利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省略不必要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以便使当事人集中把握好争议焦点,减轻诉累。但当事人就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不同于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作证据的举证、认证、质证,要区分这两种情况,辩论法律适用必不可少,质证和认证法律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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