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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理与对方恶意串通,景德镇某公司无须担责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离任经理与对方恶意串通,景德镇某公司无须担责
 
景德镇某公司下属贸易部具有法人资格,与吉安某面粉公司建立过长期的贸易关系。19971124日,贸易部被景德镇某公司撤消,其法定代表人L某同时被免除职务。19971229日,L某以贸易部名义与吉安某面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没有加盖贸易部公章,只有个人签名。后吉安某面粉公司因L某拖欠货款而向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景德镇某公司。
 
【简要案情】
 
   
原告:吉安某面粉公司
   
被告:景德镇某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下属贸易部于19971229签订《购销合同》, 之后发运面粉价值60多万元,贸易部至今拖欠货款30多万元没有偿还。现贸易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资产、设备、债务全部由被告接收,被告应当承担偿付责任。
     
被告辩称:贸易部19971124已由被告通知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公章和营业执照由被告收缴,贸易部负责人L某同时被免职。原告所谓与贸易部签订的《购销合同》 没有加盖贸易部的公章,只有L某的签名,系L某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

   
【沈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以后,收集到被告于19971124日撤消贸易部和免除L某职务的文件, 认为L某在免除职务以后仍以贸易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个人经营面粉,拒不支付货款,导致原告起诉被告,有可能涉及犯罪。被告遂向景德镇公安机关报案,对L某采取了强制措施。L某在公安机关交待,实际是个人在做生意,但原告业务员Y某要求他以贸易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否则原告领导不会同意与L某个人做生意。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是因为市场发生变化,亏了本。后律师了解到原告的业务员Y某因为经济问题也被吉安公安局刑拘,遂要求公安机关赴吉安找Y某调查核实相关情况。Y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签订合同时知道L某已被免职,但担心公司不同意与L某个人做生意,所以要求L某以贸易部名义签合同,所以没有盖贸易部公章,只有L某签名,但系长期业务关系,公司没有怀疑。据此,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业务员Y某与贸易部免职经理恶意串通,欺骗双方单位,所签合同无效,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业务员Y某明知L某不具有贸易部法定代表人身份,仍同意L某以贸易部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且合同上没有加盖贸易部公章,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L某收到面粉后,实际是个人销售,L某也承认是个人行为,故贸易部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无须担责。遂于200115作出(2000)吉经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虽在异地诉讼,律师也帮被告打赢了被动官司。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
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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