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公司公章账簿之争,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取回公章账册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臧小丽律师
文/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基本案情:乔某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他对某类产品有专门的供销渠道,同时乔某又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不想辞职创业,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于是乔某邀请自己的好朋友李某、王某二人来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乔某、李某、王某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5%,乔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财务负责人,王某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乔某发觉自己被另二名股东架空,A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他们手中,乔某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李某、王某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几家供货方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乔某这才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诉讼策略:乔某先把公司的公章、账册拿回来,然后再看李某、王某在财务上是否有问题,再决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乔某手头没有公章,是以自己名义起诉还是以公司名义起诉,公章、账册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属于物权纠纷还是公司纠纷,案由是什么等,都需要律师精心考虑。最终,臧律师采取乔某以公司名义起诉两被告,为防止以返还财产为由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臧律师决定从公司诉讼的角度立案。实践证明,上述诉讼策略是正确的。
代理要点:
一、法定代表人没有公章也能以公司名义起诉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乔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可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起诉李某、王某,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证章、账簿。依据是《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乔某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二、从民事侵权角度,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公司财产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记录公司以往全部资金往来、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上述物品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只是上述物权凭证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而不是所有权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账册,若持有人拒不返还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法理,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账册是完全合法有据的。
三、公司索要自己的公章账册也能得到《公司法》也支持
李某、王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公司股东,李某、王某无权占有公司公章账册,因为上述物品属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某、王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侵占公司公章、账册虽没有直接列在其中,依照对忠实义务的正确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据此,公司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起诉也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在这方面,有些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依据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不但作出了判决支持,而且还出台了明确的审理规定,这是在真正把握《公司法》法理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大胆而又正确的举措。(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物权法》的侵权角度、还是《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公章账册。
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原告胜诉。
律师简介:
臧小丽:法学博士,股东权益与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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