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诉X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原告Y的诉讼代理人,就其与被告X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已查明,因为被告答应嫁给原告,原告才因被告要求为其偿还债务、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达15万多元。但是被告却背信弃义,于今年1月10日寄了一封信给原告,突然不辞而别,提出与原告分手,使原告与被告结婚的希望化为泡影。
显而易见,原告为被告偿还债务、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是以
被告同意与其结婚为条件的,属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但是现在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结婚,所附条件无法成就,原告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没有生效,被告从原告处取得钱财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当依法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原告。
退一步而言,就算双方约定的以人身关系即结婚为赠与条件不合法,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基于违法条件的赠与行为显然无效,被告从原告处取得的财产依然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原告。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原告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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