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律师维护外地企业权益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2008年11月27日,经朋友介绍,浙江某管业公司总经理找到沈英华律师,述说景德镇某建材公司拖欠货款本金利息近二十万元,经多次交涉拒不偿付。沈英华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轻易提起诉讼,而是设法与景德镇某建材公司取的联系,讲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告知其拖欠货款不付属于违约行为,一旦提起诉讼,势必增加不必要的开支,如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无法预计的相关费用等都有可能由其承担,并且一旦法院兴师动众上门查封,也会给其造成信誉损失,建议双方协调解决纠纷。经过沈英华律师的耐心说服,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沈英华律师利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又一次依法维护了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打消了外地企业前来投资的顾虑,净化了景德镇市的投资环境。以下是沈英华律师为双方起草的《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甲方(卖方):浙江某管业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买方):景德镇某建材公司
代理人:邓××,该建材公司股东
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事,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双方确认:乙方×年×月×日写的两张欠条属实,乙方共欠甲方货款194000元;
二、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甲方货款190000元;余款4000元及利息甲方同意放弃。
三、乙方付清190000元货款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已全部了结。
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五、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浙江某管业公司 乙方:景德镇某建材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 代理人:邓××
签订协议日期:2008年12月20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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