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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管机制的扬弃与超越——评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

发布日期:2009-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在我国又称民事诉讼主管,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逻辑起点,它直接反映法院可司法或可裁判的事项范围,决定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实际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及其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对其展开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2007年,廖永安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科学文库)出版的《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一书可以说是这一领域取得的一项重大科研成果。

  就“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而言,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很少有人对此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与近年来人们对诉权研究的热情形成鲜明的对比。而事实上,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与当事人诉权行使范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决定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从而影响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受保障的状况。在此意义上,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应该同当事人可行使诉权的范围与可能相匹配。如果前者大于或宽于后者,说明立法技术出现了不周延现象,如果后者大于或宽于前者,则说明当事人很大一部分诉权是虚置的。由此可见,要使诉权的研究真正不断地向纵深方向发展,就离不开对审判权作用范围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只有这样,我们所构建的制度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真正实现诉权与审判权运作的协调发展。本书作者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孜孜不倦的探索精神,独辟蹊径,从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入手,就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作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纵览全书,除参考资料比较翔实和齐全、语句比较流畅和准确、论述比较全面和充分之外,我认为本书特别值得指出的还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本书第一次就民事诉讼主管及其理论展开了系统批判,反映了作者对问题研究的敏锐洞察力与独到见解。作者认为,民事诉讼主管作为前苏联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因受其深刻影响也一直沿用至今,然而其实它是一个非科学的法律术语,浸透着十分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具体表现在立法上以国家本位为理念指导和司法上以法院本位或权力本位为执法理念。在对“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及理念进行深入分析与批判的基础上,作者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表述,以取代传统的“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认为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较民事诉讼主管表述更科学、更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充分保护与实现,由此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理论研究视角。

  第二,本书探讨性地提出了“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理论框架。作者认为,民事审判权的界限是一个可以从多种层面上加以理解的问题,从一个国家的宪政结构来看,它体现为审判权与立法权及行政权的关系问题;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它体现为审判权对社会作用或干预的限度问题,具体表现为法院审判权限与市民社会团体自治的关系问题;从审判权内部来看,体现为民事审判权与行政审判权及刑事审判权的关系问题。基于上述不同的分析视角,本书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及界限划分”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富有说服力的论述,如提出要树立正确科学的纠纷观、明确以裁判请求权为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宪法理念指导、确立以诉的利益为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主要评判标准等,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框架。

  第三,本书从政治学、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多学科的角度,综合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及界限划分的基本原理与实践,并努力实现理论、立法与审判实践三者的有机结合,反映了作者宽广的研究视野与较扎实的学术功底。面对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日益扩张,作者还就如何应对这一状况提出了颇有建设性的对策和构想,这些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及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科学构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诚然,本书作者的某些学术观点,如审判权作用范围及界限划分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商榷,因此这一课题的研究并未因本书的出版而终结,相反还有必要花大力气从更多的角度和更多的侧面进行深入探讨。然而,作为我国第一部界定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学术专著,其研究成果对于丰富学术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仍具有较重大的价值和较深远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

  出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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